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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2/13 访问次数:80

新春佳节,亲朋相聚本是团圆乐事,但在新疆部分农村地区,仍有少数人抱有“食野味显排场”“尝野味庆新年”的错误想法,铤而走险猎捕、食用野生保护动物。殊不知,此举不仅触碰生态保护红线,更会直接触犯刑法,换来牢狱之灾!

近期,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审结的乌苏8人共同猎杀鹅喉羚刑事案为所有人敲响警钟——春节期间,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力度只增不减,猎捕、食用国家保护动物,必受法律严惩!

案情直击:8人结伙猎捕20只鹅喉羚,均被判刑!主犯获刑五年九个月

2024年1月至3月(春节前后),李某、陈某等8名乌苏市被告人,为满足食用需求,结伙在乌苏市引洪渠附近,以犬猎方式多次非法猎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鹅喉羚。

其中,李某、陈某为主要组织者,陈某选定猎捕现场,李某提供车辆、猎犬,二人分别参与猎杀7次20只、6次15只;吴某甲等6人或积极参与猎杀、或提供剥皮肢解场所工具、或帮忙运输分食,各有涉案情节。侦查机关在吴某甲家中查获鹅喉羚角42根、头颅20个及冻肉、骨头等制品,经鉴定均为鹅喉羚所有。

法院审理认定,8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结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认罪认罚、自首、缴纳生态补偿金等情节作出判决:

✅ 主犯李某: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罚金5万元;

✅ 主犯陈某: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罚金3.5万元;

✅ 主犯吴某甲:有期徒刑五年,罚金2万元;

✅ 其余5名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三年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3000元至15000元罚金;

✅ 涉案猎犬、刀具、鹅喉羚制品全部依法没收。

关键裁判要点:这些细节,新疆老乡务必看清!

1. 鹅喉羚价值定了!每只25000元。

法院明确,鹅喉羚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其基准价值5000元,乘以5倍核算后,每只整体价值25000元。本案涉案20只鹅喉羚,涉案价值已达“情节严重”标准,这也是主犯获刑五年以上的重要依据。

2. 结伙作案分主从,但从犯也难逃刑责

本案8人属共同犯罪,李某、陈某、吴某甲起主要作用定为主犯,从重处罚;其余5人虽为从犯,仅参与运输、分食、辅助猎杀,仍被定罪判刑,只是结合情节适用缓刑——只要参与猎捕、运输、加工、食用保护动物的任一环节,均属共同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3. 不知情、为了吃,都不是免责理由!

本案多名被告人辩称“不知道鹅喉羚是国家保护动物”“只是为了自己吃,没有牟利”,但法院明确: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为故意犯罪,只要明知是野生动物仍猎捕,即便无牟利目的、仅为食用,仍构成犯罪;对保护动物的认知,不影响定罪,仅可作为量刑参考。

律师郑重提醒:春节守规矩,莫因“口腹之欲”毁团圆

1. 认清保护动物:鹅喉羚(长尾黄羊)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新疆境内的北山羊、雪豹、野驴、猎隼等均为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猎捕、食用、交易任何一种,均属违法犯罪;

2. 拒绝任何环节:不仅不能亲自猎捕,为猎捕者提供车辆、工具、场所,帮忙运输、剥皮、分食,甚至参与聚餐食用,均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3. 摒弃错误观念:“野味更滋补”“农村没人管”“过年吃点没事”都是错误认知,新疆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执法覆盖城乡,春节期间更是执法重点,切勿心存侥幸;

4. 主动举报线索:发现猎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立即拨打110或林草部门举报电话,共同守护新疆的荒漠生态和野生动物;

5. 不慎涉案及时自首:若已参与相关行为,切勿逃避,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缴纳生态补偿金,可依法获得从轻、减轻处罚。

新春佳节,平安团圆才是真幸福。守护野生动物,就是守护我们新疆的生态家园,更是守护自己和家人的美好生活。切莫因一时的口腹之欲,触碰法律红线,让团圆年变成“牢狱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