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络内容传播的便捷化,让信息发布门槛大幅降低,但随之而来的虚假不实信息乱象也愈演愈烈。近期,网信部门重拳出击,从严整治网络虚假不实信息传播问题;与此同时,浙江首例因传播AI幻觉内容引发的不正当竞争案宣判,明确内容发布者需对自身发布的信息承担全部责任,任何借口都不能成为免责理由。本文结合监管动态与司法判例,拆解网络内容传播中的法律风险,为各类主体筑牢合规防线。
监管亮剑:网络虚假信息,严查严处不手软
近期,部分网络账号借虚构故事、假冒他人、编造事件等方式,在发布AI生成合成信息时,不添加AI标识,利用虚假不实信息欺骗误导公众、恶意博取流量,严重破坏网络生态。对此,网信部门依法处置违规账号13421个,清理违法违规信息54.3万余条,曝光多类典型违规场景,释放出高压严管的明确信号。
典型违规场景拆解
1. 虚构猎奇内容博流量:微博、快手、哔哩哔哩等平台部分账号,发布“狗在高铁站救婴儿”“狗拆炸弹救人”“鳄鱼伤人”等虚假视频,未添加AI生成标识,借感人或猎奇情节吸引关注,误导公众认知,相关账号已被依法处置。
2. 假冒公众人物谋利益:微信、微博等平台部分账号,以AI换脸、声音克隆等方式,假冒运动员、演员、企业家等公众人物发布不实言论吸粉引流,或未经授权售卖虚假的公众人物“送祝福”“拜年”视频牟利,已被依法查处。
3. 编造突发事件扰秩序:抖音、快手等平台部分账号,发布AI生成的虚假火灾现场图片、视频,恶意炒作事故、混淆视听,扰乱公共秩序,相关违规内容已被清理、账号被处置。
4. 制作低俗内容侵害未成年人:哔哩哔哩、抖音等平台部分账号,借AI魔改未成年人喜爱的动画角色,制作血腥暴力、低俗惊悚内容(如刀切小马宝莉头部、奥特曼怀孕等),侵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违背网络内容生态治理的正向导向,已被依法处置。
5. 提供违规工具助虚假传播:小红书部分账号分享去除AI标识教程、软件,淘宝、闲鱼、拼多多等平台部分店铺售卖此类教程、软件及服务,为虚假信息传播提供便利,违规商品已下架、账号被处置。
网信部门明确表态,下一步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对无AI标识的虚假不实信息“发现即处置”,同时呼吁广大内容创作者坚守诚信原则,规范信息发布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主动添加AI标识,避免误导公众,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环境。
司法判例:虚假内容传播案,划清网络内容发布责任边界
如果说网信部门的整治聚焦“违规行为查处”,那么浙江首例因传播AI幻觉内容引发的不正当竞争案的宣判,则从司法层面明确了内容发布者的法律责任——无论内容通过何种方式创作,发布者都需承担审核与如实传播的双重义务,任何推诿借口都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判例核心事实回顾
被告李某系某百度百家号(电商推广类,拥有数万粉丝,靠商业推广、带货营利)运营者。2023年12月30日,李某创作发布一篇题为《某数字控股有限公司是真的吗》的文章,文中错误将一家与原告(某知名电商企业)无任何关联的公司,描述为原告的“重要子公司”及“数字化转型重要布局”。李某未对文章内容进行任何事实核实,自行添加原告公司标识配图后发布在其百家号,刻意误导公众认为内容真实可信。
原告认为,该文章包含严重失实信息,误导公众、损害其商业信誉及竞争利益,遂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法庭上,李某辩称,涉案文章完全由AI生成,自己未作修改,且在后台标注了“由某AI平台生成”,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
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李某构成不正当竞争,需在其账号内连续3日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3万元。判决极具指导意义:
1. 审核义务:对发布内容,发布者需“把关”负责
生成式人工智能作为内容生产工具,“AI幻觉”现象在现阶段难以避免,尤其是像李某这样拥有数万粉丝、以营利为目的的自媒体运营者,更不能以内容为AI生成作为推卸责任的理由,需对发布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最终“把关”责任。
对于涉及其他市场主体的事实性信息(如股权关系、战略布局等),发布者应尽到与其注意能力相符的审核义务。本案中,文中错误表述的股权关系,通过公开工商登记信息即可初步核实,但李某未进行任何核实即发布,存在明显过错,违反了“传播真实、准确信息”的基本义务。
2. 如实传播义务:发布内容需真实,不得刻意误导公众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虚假不实信息,不得通过发布失实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确保发布的内容真实、合法、合规,不得刻意误导公众认知。
本案中,李某不仅未核实内容真实性,还自行添加原告公司品牌标识配图,刻意强化内容的误导性,未履行如实传播义务,既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网络传播秩序,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责任认定:违背诚信原则,即构成不正当竞争
李某以增粉引流、获取商业利益为目的,明知内容可能存在失实,却未尽到基本的审核义务,还刻意误导公众,违背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公平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原告商业信誉,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警示:各类主体需守住网络内容传播的“合规红线”
结合本次网信部门整治行动及浙江首例判例,我们针对不同主体,梳理网络内容传播的核心合规要求与法律风险,供大家参考:
1. 自媒体/内容创作者
严格履行如实传播义务:发布文本、图片、视频等任何内容,都需确保真实性、合法性,不得虚构、篡改内容,不得刻意误导公众,严格遵守《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中对内容生产者的要求。
切实履行审核义务:对发布的内容,尤其是涉及事实性信息、他人权益的内容,需进行必要核实,避免因内容失实引发侵权;营利性自媒体更需提高审核标准,坚守商业道德与法律底线。
严禁违规操作:不得利用虚构、猎奇、低俗内容博流量,不得假冒他人发布内容,不得提供或使用虚假信息伪装、篡改工具,否则将面临账号处置、行政处罚,甚至民事赔偿、刑事责任及监管要求。
2. 企业主体
规范内容发布行为:企业发布宣传文案、产品介绍、新闻稿件等内容,需履行审核与如实传播义务,避免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或损害同行权益,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防范侵权风险:不得通过技术篡改、模仿等方式,假冒竞争对手或公众人物发布不实信息;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内容,坚守合法经营底线。
加强内部管理:对员工发布网络内容的行为进行规范,明确责任分工,避免因员工违规发布虚假信息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确保企业相关行为符合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要求。
3. 平台主体
强化审核管控:建立虚假信息识别机制,对平台内的虚假不实信息及时清理,对违规账号依法处置,严格履行平台的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平台生态治理。
完善服务功能: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等制度,提醒用户规范发布行为、核实内容真实性,配备相应专业人员开展审核巡查,筑牢平台监管防线,助力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4. 普通公众
提高辨别能力:面对网络上的各类信息,尤其是看似猎奇、夸张或涉及突发事件、公众人物的内容,警惕虚假不实信息,理性判断、谨慎传播;发现网络虚假信息,可向平台或网信部门举报,积极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共同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网络技术的发展为内容传播提供了便捷,但其发展必须守住法律与道德的底线。网信部门的从严整治、司法机关的明确判例,都在传递一个核心信号:内容发布者是自身发布信息的最终责任主体,任何推诿借口都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无论是自媒体、企业还是普通公众,在享受网络传播便利的同时,都需牢记“审核”与“如实传播”双重义务,恪守法律红线、坚守诚信原则,唯有如此,才能推动网络空间健康有序发展,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数字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