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2月19日,河南平顶山郏县发生一起因电动车轻微碰撞引发的恶性殴打案件,15岁女孩丁某乐姐弟与65岁杨某因电动车相撞发生口角,杨某之子刘某飞及妻子韩某娜到场后,先误殴三名无辜无关人员,发现打错人后又对丁某乐实施殴打,造成丁某乐轻伤二级,其余三名被误殴人员也有不同程度损伤。案发后警方快速出警处置,2月21日刘某飞、韩某娜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月24日郏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二人批准逮捕,相关部门明确表示,对侵害未成年人、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坚决依法惩治。
针对本案为何定寻衅滋事罪而非故意伤害罪,相关分析指出核心原因有三:一是二人仅凭主观误认在公共场所随意施暴,先伤害无辜第三人再针对冲突方,借故生非的行为契合寻衅滋事罪破坏公共秩序的构成要件;二是在伤情鉴定未最终确定时,以寻衅滋事罪先行立案,能及时控制嫌疑人,且该罪基本量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更严厉,形成更强震慑;三是司法机关摒弃“唯伤情论”,综合考量案件起因、行为人施暴动机,践行精准司法,而非机械以伤情定罪名。
在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常常被混淆,二者看似均涉及殴打他人、侵害人身权利,实则在法律构成、保护客体、量刑标准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核心差异可从三个维度清晰区分:
其一,保护客体不同。寻衅滋事罪的核心保护法益是社会公共秩序,行为人实施的殴打行为,不仅伤害他人身体,更会扰乱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故意伤害罪的核心保护法益是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仅针对行为人对特定个体的身体伤害行为进行规制,不涉及公共秩序层面的侵害。
其二,主观动机与侵害对象不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借故生非、逞强斗狠、无事生非,侵害对象多为不特定人员,即行为人并非针对特定矛盾方实施伤害,本案中三名被误殴的无辜人员就是典型的不特定侵害对象;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事出有因的针对性报复,侵害对象为特定的矛盾相对方,即行为人因具体纠纷,对特定人员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对象具有明确性和针对性。
其三,量刑标准与后果转化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基本量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则以伤情为核心梯度划分,致一人轻伤的,量刑多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致一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最高可判处死刑。同时,寻衅滋事罪存在罪名转化规则,若寻衅滋事行为致人重伤、死亡的,将不再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而是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平顶山这起案件的法律定性与快速处置,不仅是对一起具体暴力案件的依法处理,更彰显了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两大重要法治态度:
一方面,对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坚持零容忍。未成年人是法律重点保护的弱势群体,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对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均规定了从重处罚的原则。本案中,丁某乐年仅15岁,司法机关从快速出警、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到批准逮捕,全程高效处置,严厉追责,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定立场。
另一方面,坚持精准司法、公正司法,让法律适用贴合案件本质。司法办案的核心是还原案件事实、精准适用法律,本案摒弃了“唯伤情论”的机械办案思路,综合考量案件的起因、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和行为特征,作出符合法律规定和案件本质的罪名认定,让办案结果既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也契合社会公序良俗,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随意施暴、侵害未成年人、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我们坚信,司法机关会依法公正审理本案,还受害者一个公道,以法治之力守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