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每一次恶意发声、每一次隐私泄露、每一次造谣诋毁,都可能触犯法律底线。2026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5件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覆盖网络侮辱、诽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敲诈勒索、商业诋毁等高发类型,以司法裁判明确行为边界、警示社会公众。作为法律实务工作者,我们结合案例详情,拆解每类网暴行为的法律后果与维权要点,为公众、企业提供专业法律参考。
案例一:在网络通信群组散布他人裸照、裸聊视频等私密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
基本案情:2020年10月,被害人李某与被告人吕某某确立恋爱关系,期间吕某某向李某索要裸体照片及视频并保存截图。2021年7月双方分手后,吕某某心生报复,于2021年8月至2023年6月间,通过微信、QQ、短信等方式,多次发送李某的裸体照片及视频,其中4个微信群成员均在300人以上(最多500人),部分内容还配以“有谁认识这个垃圾”等侮辱性文字,同时向李某的亲友、同学大肆散播。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吕某某为泄私愤,公然散布被害人私密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侮辱罪,综合犯罪情节,判处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要点: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网络空间的传播特性,使得私密信息泄露的危害远超线下,传播范围、侮辱程度、造成的身心伤害,均是认定“情节严重”的核心依据。本案明确,网络群组散布私密信息+侮辱性言论,足以认定构成侮辱罪,面临刑事处罚。
案例二:网上诽谤他人,社会影响恶劣的,依法适用公诉程序
基本案情:2005年,被告人王某甲因民事诉讼败诉,臆测败诉原因是对方诉讼代理人王某乙行贿司法人员。2010年至2021年间,王某甲多次在网络平台撰写、指使他人撰写不实文章,捏造王某乙系“职业行贿人”,编造其拉拢腐蚀公职人员、导致司法腐败等虚假事实,诽谤王某乙及多名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相关文章实际点击、浏览次数远超5000次。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甲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长期在网络散布,情节严重且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构成诽谤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要点:侮辱、诽谤罪通常为自诉案件,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可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本案中,王某甲长期诽谤多人、传播范围广、社会影响恶劣,符合《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中“诽谤多人或者多次散布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公诉情形,明确了网络诽谤的公诉适用边界。
案例三:为实施诽谤通过网络“开盒”曝光他人个人信息的,依法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中学教师)发生矛盾后,与被告人陈某某共谋,计划获取朱某个人信息并在网上抹黑。吴某某向陈某某提供朱某妻子身份证信息,陈某某以13150元价格向他人购买朱某及他人的住宿记录、民航铁路购票记录等信息1442条。随后,吴某某挑选与朱某时空关联的女性人员信息(含高三女学生20余人),由陈某某修改帖文后,委托他人在知名网络发布诋毁朱某的不实内容,相关帖子阅读、转发及跟帖人数超200万,严重干扰朱某工作生活,学校需为涉事高三学生提供心理辅导。同案多人还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739条。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某、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实施犯罪,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情节,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其他同案被告人依法获判,判决已生效。
法律要点:网络“开盒”“人肉搜索”是网暴升级的重要推手,非法收集、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案明确,即便未达到传统入罪的信息条数标准,只要动机恶劣(用于诽谤)、造成严重后果(影响被害人生活、扰乱学校秩序),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追责。
案例四:在网上发布、转载企业负面信息并以有偿删帖方式敲诈勒索的,依法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2017年4月至2023年5月间,被告人黄某某与他人共谋,利用“打传防骗”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平台,发布、转载足以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负面信息,涉及21家民营企业。随后,黄某某主动联系被害企业,以不支付“合作费”“公关费”就不删帖、进一步炒作相威胁,索要财物共计55.6万元。为方便作案,黄某某成立文化传媒公司,以“商务合作”名义掩盖犯罪行为;被告人吕某某明知黄某某实施敲诈勒索,仍提供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帮助收取款项12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发布、不删帖相威胁勒索企业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敲诈勒索罪(主犯);吕某某提供帮助,构成敲诈勒索罪(从犯)。综合情节,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吕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已生效。
法律要点:以“监督”“爆料”为名,发布企业负面信息、以有偿删帖相要挟索要财物,本质是敲诈勒索。本案明确,此类行为无论以“商务合作”为幌子,还是有他人协助收取赃款,主犯、从犯均需承担刑事责任,且“合作费”“公关费”均计入犯罪数额。
案例五:在网上恶意诋毁抹黑企业商誉和企业家名誉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2025年3月30日起,柴某某借用温某某实名注册的“柴怼怼”平台账号,在网络发布短视频、直播,声称某知名企业玉石销售“利润达几十、几百倍”“假的撑不过几个月”,污蔑其法定代表人于某某“勾结黑恶势力”“偷税漏税”,同时将流量引流至自身控制的两家玉石相关企业带货牟利。相关30个视频累计播放量达721万余次,引发网络舆情。经市场监管部门核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该企业玉石平均毛利率不超过20%,产品手续齐全、鉴定合法,柴某某言论均无事实依据。该企业及于某某遂起诉柴某某、温某某及相关企业,索赔600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柴某某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及对於某某的名誉权侵权;温某某出借身份信息用于账号认证,为侵权提供便利,构成共同侵权;两家关联企业享受流量红利、未制止侵权,亦构成共同侵权。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权、删除视频,柴某某公开致歉,柴某某及两家关联企业共同赔偿260万元,温某某在52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已生效。
法律要点:商业评价、舆论监督需基于客观事实,借“打假”之名捏造虚假信息、诋毁企业及企业家,借机牟利,构成商业诋毁与名誉权侵权。本案明确,账号出借人、利益关联方,即便未直接发布侵权言论,只要存在过错、提供帮助,仍需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律师实务提示:遭遇网暴,这样依法维权
结合本次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我们针对公民、企业两类主体,梳理实操性维权路径,供参考:
1. 固定证据是前提:对侵权内容、发布账号、传播数据(阅读量、转发量)、评论记录等,及时进行公证、录屏、截图存证。
2. 要求平台及时处置:书面通知网络平台删除、屏蔽侵权内容、断开传播链接,若平台未履行审核、处置义务,需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3. 区分情形选择维权路径:情节较轻的,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含精神损害、维权开支);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符合公诉条件的,由检察机关依法追诉。
4. 企业额外注意:面对恶意诋毁、敲诈勒索,切勿妥协支付“删帖费”,及时委托律师介入,同步采取证据固定、平台投诉、刑事报案等措施,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商誉与财产安全。
此次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再次彰显了司法机关整治网络暴力、守护清朗网络空间的坚定决心。网络言论自由不是“放任自由”,无论是普通公民还是市场主体,都应守住法律红线,尊重他人合法权益。我们将持续关注网络暴力治理司法动向,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支持,共同守护文明、安全的网络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