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春和景明,芳华正好。在第116个“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新疆正与政律师事务所紧密围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弘扬法治精神主题,聚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核心法律法规,结合司法实践与典型案例,推出本期女性权益普法专刊,为广大女性朋友提供权威、实用、易懂的法律指引,以法治力量守护“她”权益、护航“她”发展。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法治是妇女权益最坚实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从职场平等、婚姻家庭、人格尊严、财产继承等多个维度,为女性构筑起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权益保护体系。新疆正与政律师事务所始终践行法治为民宗旨,以专业法律服务,为广大女性撑起法治“保护伞”。
一、职场权益保护:拒绝性别歧视,“三期”特殊保护不可侵犯
核心法条/规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应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健康及休息权利,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到特殊保护;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工资、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经期不得安排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哺乳期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 关键原则:产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不得扣减工资;非经法定事由并协商一致,不得单方对孕期女职工调岗降薪。
典型案例
案例一:向某与某酒店劳动争议案——孕期调岗降薪、克扣产检工资被追责
向某(女)2022年7月入职某酒店,担任预订中心主管,约定月薪8000元。2022年12月向某怀孕,2023年5月,酒店在无任何证据证明向某不适应原岗位的情况下,单方将其调为前台接待员,薪资降至4000元,并克扣其产检请假期间的工资。向某维权后,法院判决:酒店调岗降薪行为违法,需按原约定月薪8000元发放工资,并补发2023年5月至6月工资差额6412.91元。
案例二:王女士诉韶关某公司劳动争议案——孕期被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王女士2010年8月入职某公司任行政主管,月薪2800元。2010年9月王女士怀孕,2011年2月,公司无任何法定理由,单方向王女士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法院认定:公司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王女士可主张恢复劳动关系,或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及“三期”工资损失。
维权指引
1. 遭遇职场侵权(调岗降薪、违法辞退、克扣工资等),首先与用人单位协商沟通,留存协商记录;
2. 协商无果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3. 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恢复岗位、补发工资、支付赔偿金等合法诉求。
二、人格权益保护: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隐私与名誉不容侵犯
核心法条/规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享有人格权,包括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条: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妇女肖像,不得通过大众传播媒介贬低损害妇女人格。
3. 关键原则:即使曾存在亲密关系,分手后也无权擅自披露对方私密信息、进行人身攻击,网络“挂人”“吐槽”需守住法律边界。
典型案例
陈某与黄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分手后网络诋毁需担责
陈某(女)与黄某原系恋人、大学校友,双方分手后,黄某因无法接受分手事实,自2023年3月起,在其抖音账号发布四则视频,擅自披露陈某的姓名、就读学校与专业、年级、籍贯、父母职业及双方恋爱细节,并使用“出轨”“PUA他人”“下头姐”等侮辱性语言诋毁陈某。视频发布后,引发大量网络负面评价,严重影响陈某的正常生活。陈某起诉后,法院认定:黄某的行为侵害了陈某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判令黄某在其抖音账号内向陈某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000元。
维权指引
1. 遭遇隐私泄露、网络诋毁、肖像侵权时,第一时间截图、保存视频、留存评论记录,固定侵权证据;
2. 向侵权平台投诉,要求删除侵权内容、封禁侵权账号;
3. 与侵权人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婚姻家庭权益保护:守住财产与安全,远离婚姻风险陷阱
核心法条/规则
1. 彩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的,彩礼一般不予返还;共同生活时间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可酌情返还;未登记但共同生活的,按实际情况确定返还比例。
2. 家庭暴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禁止家庭暴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暴报案后应及时出警、调查取证,受害人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3. 假离婚风险:法律上无“假离婚”,办理离婚登记后,婚姻关系即解除,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约定均具有法律效力。
4. 离婚相关:女方孕期、分娩后一年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负担较多家务的女性可主张家务劳动补偿。
典型案例
案例一:曾倩诉高某故意伤害案——家暴入刑,需承担双重责任
曾倩与丈夫高某婚后,因生育女儿,高某态度转变,经常对曾倩拳脚相向。2001年9月,高某冲进洗手间,将正在洗澡的曾倩打成右下颌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曾倩报案后,高某被逮捕,法院判决: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时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曾倩可在婚姻存续期间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或在离婚时主张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二:张女士与李先生“假离婚”案——假戏真做,人财两空难挽回
2010年,张女士与李先生为多拿拆迁款,商议“假离婚”,约定拆迁款到手后复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及财产分割手续。拆迁款到手后,李先生推诿不复婚,后承认已与他人交往且对方怀孕,明确表示不同意复婚。张女士起诉要求确认离婚无效,最终因法律上无“假离婚”,无奈撤回起诉,最终落得人财两空的结局。
案例三:金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隐匿夫妻共同财产需少分财产
某公司登记股东为李某表弟林某,但公司公账、林某账户均预留李某手机号,且与李某账户有大量资金往来,林某账户部分资金用于支付李某个人支出。2020年,林某将公司股份无偿转让给李某母亲,未参与经营管理。金某与李某离婚时,主张该公司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定:李某实际控制该公司,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李某存在隐瞒财产情形,酌定金某与李某按6:4比例分割股权价值及经营收益。
维权指引
1. 遭遇家暴:立即报警,索要告诫书、伤情鉴定;及时就医,保存病历、缴费凭证;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向妇联、社区求助。
2. 彩礼纠纷:留存彩礼支付凭证、聊天记录,协商不成的,依法起诉,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
3. 离婚维权:提前收集夫妻共同财产、对方过错(家暴、出轨等)证据;涉及房产、股权等大额财产的,委托专业律师协助分割;主张家务劳动补偿、损害赔偿的,提交相关证据(家务付出记录、对方过错证据等)。
四、特殊权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人文关怀,守护特殊女性群体
核心法条/规则
1. 生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丧偶妇女可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不认定为“单身妇女”。
2. 非婚生子女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的生父或生母,应负担抚养费。
3. 监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妇女联合会可作为申请认定民事行为能力、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仍需履行抚养、赡养义务。
典型案例
案例一:邹某玲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丧偶妇女有权继续胚胎移植
2020年,邹某玲与丈夫陈某平因生育障碍,到某医院进行试管婴儿助孕治疗,签署知情同意书后,因邹某玲身体原因暂未实施胚胎移植,医院冷冻保存4枚胚胎。2021年5月,陈某平不幸去世,邹某玲要求医院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医院以“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为由拒绝。法院判决:邹某玲系胚胎培育后丧偶,与“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其要求继续移植胚胎符合公序良俗,无法律禁止性规定,判令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
案例二:刘美丽诉王大壮抚养费纠纷案——非婚生子女有权主张抚养费
刘美丽与王大壮未婚同居,刘美丽怀孕后,双方因孩子姓氏问题产生分歧,王大壮搬离并声称与刘美丽及孩子无关联。刘美丽生育一子后,要求王大壮支付抚养费,王大壮拒绝。法院认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王大壮作为生父,应负担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或能独立生活。
维权指引
1. 丧偶妇女主张生育权:留存胚胎培育相关资料、丈夫死亡证明,与医疗机构协商不成的,依法起诉,维护自身生育权益。
2.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留存亲子关系证明(亲子鉴定报告、出生证明等),协商不成的,起诉要求生父或生母支付抚养费。
3. 监护权相关:发现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可由妇女联合会等组织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保障被监护人合法权益。
五、继承权保护:男女平等,女儿、丧偶儿媳均享有法定继承权
核心法条/规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继承权,不受任何歧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3. 法定继承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虐待、遗弃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
典型案例
案例一:厦门吴女士诉三兄弟继承纠纷案——女儿享有平等继承权
吴女士的父亲在香港意外去世,留下一处房产,未立遗嘱。大哥擅自将房产证上父亲的名字换成自己,独占房产;1993年房产拆迁,三个哥哥均获得安置房,唯独吴女士未得到任何补偿,哥哥们以“女儿没有继承权”为由拒绝分割。法院认定:吴女士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与儿子享有同等继承权,大哥的行为侵犯了吴女士的继承权,判令重新分割遗产,吴女士获得相应补偿。
案例二:儿媳丁诉女儿丙继承纠纷案——丧偶儿媳尽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甲乙夫妻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女儿丙),儿子娶妻丁,生有一子戊。2009年,儿子车祸去世,甲乙年老无固定生活来源,女儿丙出嫁后拒不赡养,还曾虐待甲乙,主要依靠儿媳丁供养。2010年,甲乙先后去世,留下房屋3间。法院认定:儿媳丁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女儿丙因虐待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孙子戊代位继承其父亲应继承的份额。
维权指引
1. 继承权被侵害时,留存遗产相关证据(房产证、存款凭证、赡养记录等),与其他继承人协商分割遗产;
2. 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主张平等继承权利;
3. 丧偶儿媳主张继承权的,提交赡养公婆的相关证据(支付赡养费记录、邻居证言等),证明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六、女性维权通用指引:学法、存证、维权,守护自身合法权益
核心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是女性权益的坚实保障,主动学法、妥善存证、勇敢维权,是守护自身权益的关键。
具体指引
1. 学法懂法:主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知识,明确自身在人格、财产、婚姻、职场、继承等方面的法定权利,知晓权利边界。
2. 固定证据:在日常生活和交易往来中,妥善保存合同、票据、聊天记录、录音录像、报警记录、医疗凭证等关键证据,为维权提供有力支撑。
3. 依法维权: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要沉默隐忍,可向妇联、工会、法律援助机构求助,或委托专业律师,通过协商、投诉、仲裁、诉讼等方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结语
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更是法律工作者的使命担当。新疆正与政律师事务所始终以专业、严谨、尽责的服务理念,践行法治为民初心,持续开展普法宣传,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助力每一位女性都能心中有法、遇事不慌、自立自强、平安顺遂。
值此“三八”国际妇女节之际,新疆正与政律师事务所祝愿全体女性:自尊自信、自立自强,在法治的阳光下,绽放属于自己的最美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