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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3/18 访问次数:86

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给广大个体工商户敲响了警钟:即便你是小本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为雇工缴纳工伤保险也是法定责任,未依法参保发生工伤事故,所有赔偿费用需自行承担,哪怕买了商业意外险也无法抵扣!

真实案例:未缴工伤保险,装卸部被判赔偿97万余元

阿克苏市某装卸部系个体工商户,2022年10月招用库某某从事装卸工作,月工资5000元,却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同年11月,库某某在工作中被拖拉机轧伤,经抢救无效因颅脑损伤死亡。

事后,库某某家属申请工伤待遇仲裁,仲裁委裁决装卸部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共计970774元。装卸部不服诉至法院,辩称未委托他人参与仲裁、已购买团体意外险并赔偿50余万元,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明确:该装卸部作为个体工商户,其实际经营者参与仲裁程序合法;团体意外险属于员工福利,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最终法院驳回装卸部诉讼请求,判决其限期向家属支付970774元工伤赔偿款,未按期支付还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律明确:个体工商户是工伤保险参保法定义务主体

很多个体工商户存在认知误区,认为自己规模小、雇工少,无需缴纳工伤保险,这一想法完全错误!

1.全国性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属于法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全部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雇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2.新疆本地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条进一步细化,新疆行政区域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雇工全员参保。

3.未参保的法律后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参保的,工伤职工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全额支付;同时社保行政部门可责令补缴保费,加收滞纳金,逾期不缴的还将处欠缴数额1-3倍罚款。

重要提醒:这些误区千万别踩!

误区1:买了商业意外险,就不用缴工伤保险

商业意外险(如团体意外险)是用人单位给予员工的额外福利,而工伤保险是法定强制性保险,二者不能相互替代。即便为雇工购买了商业意外险,工伤赔偿责任仍由用人单位承担,保险金无法抵扣工伤赔偿款。

误区2:个体工商户规模小,可选择性参保

工伤保险实行全员参保、实名登记制度,只要招用雇工,就必须为所有雇工缴纳工伤保险,不存在“规模小可豁免”的情形。

误区3:未签订劳动合同,就不用承担工伤责任

认定工伤的核心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非以书面劳动合同为前提。只要雇工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劳动、接受管理、由其支付劳动报酬,即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仍需担责。

合规建议:个体工商户参保实操要点

1.及时办理参保:向经营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经办机构会在15日内办结,参保后按单位工资总额乘以行业基准费率缴纳保费;

2.如实申报雇工信息:实行实名登记,雇工增减时及时办理社保变更手续,确保全员参保;

3.保留参保凭证:妥善保管工伤保险缴费凭证,作为合规经营的依据;

4.完善用工管理:与雇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范用工流程,减少劳动争议风险。

结语

工伤保险不仅是保障雇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的合法权益,更是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重要制度。个体工商户切勿心存侥幸,忽视工伤保险缴纳义务,否则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将面临巨额赔偿,得不偿失。

依法参保,既是遵守法律规定,也是为自身经营保驾护航,广大个体工商户务必提高法律意识,及时为雇工缴纳工伤保险,做到合法经营、合规用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条、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