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是温暖的港湾,不应成为暴力的温床。长期以来,不少人仍将家庭暴力视作“关起门来的家务事”,选择隐忍退让。殊不知,家暴不仅是对人格尊严的践踏,更是触碰法律底线的违法行为。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十周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个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进一步明晰家暴认定标准,将语言暴力、限制社交、经济控制、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等行为纳入规制范围,彰显司法对家暴“零容忍”的坚定立场。
一、不止肢体暴力,这四类行为均构成家暴
案例一:长期对配偶谩骂诋毁、侮辱人格的,属于家庭暴力
【赵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
赵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张某经常酒后无故谩骂赵某。外出打麻将后,也经常因为输钱心情不好,侮辱、诋毁赵某。赵某起诉离婚,并请求判令张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庭审中,张某多次发表“女人不打不骂不听话”等错误言论,对自己在家庭生活中长期辱骂赵某的事实予以认可。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以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精神侵害行为属于家庭暴力。本案庭审中,张某自认其几乎每天都在辱骂赵某,赵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视频等证据亦证明张某长期对赵某实施辱骂和言语恐吓,可以认定张某对赵某实施家庭暴力。赵某要求张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于法有据。故判决准予离婚,同时判令张某支付赵某相应的离婚损害赔偿金。
【典型意义】
通过精神侵害实施的家庭暴力有多种表现形式。经常性地用脏话谩骂、羞辱、嘲讽家庭成员,会造成其抑郁、自我否定等精神伤害,该行为属于家庭暴力。本案进一步拓宽了精神侵害类暴力的范围,明确“语言暴力也是家暴”,加大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力度。该案也进一步警示我们,“好好说话”是个人的能力与修养,更是家庭幸福的基石。家庭成员的人格是独立的,应当互相尊重、理解与包容。长期的“语言暴力”不仅是“家门之内”相处方式问题,更超越了人格尊严与权利保护的边界,加害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长期限制配偶正常社会交往对其身体或精神造成侵害的,属于家庭暴力
【王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王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赵某长期以殴打、辱骂、侮辱等方式强行禁止、限制王某与其他异性交谈,不允许王某与异性参加任何活动。赵某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怀疑王某与异性有不正当关系,认为王某隐瞒了相关通话及微信聊天记录,禁止王某以微信、电话联系对方。比如,双方房屋装修期间,王某在中秋节给装修工人送月饼表示感谢,赵某据此认为王某与装修工人有不正当关系。再比如,双方在银行办理贷款过程中,王某与银行工作人员闲聊时为其推荐了中医,赵某也认为王某与银行工作人员有不正当关系。王某因此恐惧与异性接触,无法正常社交,故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双方诉讼离婚。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干涉。赵某无端对王某进行怀疑,并通过殴打、辱骂、侮辱等方式禁止、限制王某与异性正常接触,不仅侵害了王某的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也干涉了其人身自由,对王某身体和精神均造成侵害,属于家庭暴力。人民法院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一、禁止赵某殴打、辱骂、侮辱王某;二、禁止赵某限制王某的正常社会交往。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自然人除了享有法律明确列举的各项人格权外,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长期限制配偶正常社会交往,虽然并未直接对其身体造成伤害,但依然造成被限制一方精神与人身的不自由,形成心理压制,使其丧失社会支持,该种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应给予否定性评价。此案警示我们,爱与尊重是亲密关系的主基调,家庭成员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容侵犯。
案例三:掌握家庭收入一方阻止配偶就医属于家庭暴力,法院通过“制止暴力+帮扶就业”帮助受害人脱困
【陈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陈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陈某因残疾无独立经济来源,家庭生活开支完全依赖刘某。2025年6月,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刘某对陈某实施殴打,造成陈某听觉、视力受损。刘某在知晓陈某如不接受系统治疗将产生不可逆后果的情况下,拒绝为陈某办理入院手续,并在陈某自行入院后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强制其出院。陈某妹妹为陈某垫付了入院期间相关费用。陈某因担心刘某拒绝负担后续复查医疗费用以及可能实施更加严重的家庭暴力,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刘某在实施殴打行为后,利用其家庭经济支配地位,通过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剥夺就医机会等方式实施经济控制,形成持续性精神压制,迫使陈某服从其意志。该殴打行为与经济控制构成叠加的家庭暴力。人民法院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一、禁止刘某对陈某实施家庭暴力;二、责令刘某支付陈某因本次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
裁定书送达后,人民法院依据“一站式”联动闭环干预机制,向辖区派出所、居民委员会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监督刘某履行裁定内容。在多方联动下,刘某主动偿还陈某妹妹垫付的款项,并依医嘱陪伴陈某复查。为彻底解决经济实力不对等的问题,人民法院联合公安机关、妇联、残联及属地社区进行综合风险评估后,根据残疾人就业政策及陈某身体条件,为陈某制定相关岗位长期培训计划,帮助其实现经济独立。
【典型意义】
加害人完全掌控家庭收入,采取限制购买日常生活用品或进行必要医疗等方式剥夺配偶经济自主权,迫使其恐惧、自卑、无助,不敢离开、无法独立生活,从而服从加害人意志,符合家庭暴力的本质特征。本案中,人民法院不仅明确认定此种经济控制行为属于家庭暴力,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还进一步联合当地有关部门制定综合解决方案,通过帮扶就业,从根本上提高受害人摆脱经济控制、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为破解经济控制型家暴难题提供了有益的司法实践。
案例四:加害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再次施暴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张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司法拘留案】
张某与王某结婚后,多次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王某为此起诉离婚,并在离婚诉讼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一、禁止张某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张某骚扰、跟踪、接触王某及其近亲属或者实施影响其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其他行为。人民法院同步向当地公安、妇联、村民委员会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
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次月,张某再次到王某住所殴打王某及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接警处理后向人民法院通报张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情况。经核查发现,张某还存在以短信方式骚扰、威胁王某及其近亲属等行为。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张某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性规定,再次实施殴打、骚扰、威胁等行为,对王某及其近亲属造成伤害,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鉴于张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情节较重,但尚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
【典型意义】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被申请人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再次实施家庭暴力,既是对受害人的侵害,也破坏了司法秩序和法治权威,应当受到惩戒。《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虽然尚不构成犯罪,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多项禁令,情节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某实施拘留,让施暴者承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责任,体现了法律的刚性,起到了警示和教育作用。
二、施暴者要承担什么后果
结合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家暴施暴者不会只受口头警告,会面临实实在在的法律后果,主要分三类:
1. 民事责任:只要有家暴证据,起诉离婚时,法院会直接判决准予离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加害人应当向受害人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会优先照顾无过错方,施暴者会少分甚至不分财产;有家暴记录的,原则上不能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2. 行政责任:实施家暴,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给予罚款、行政拘留;情节较重的,法院会直接予以拘留、罚款。
3. 刑事责任:如果家暴行为造成受害人轻伤及以上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长期虐待受害人,构成虐待罪;公然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情节特别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些情况,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遇到家暴,该怎么做
1.立刻离开危险环境,及时求助
只要家暴发生,第一时间想办法离开施暴现场,去亲戚、朋友家,或者直接去社区居委会、派出所,千万不要留在现场硬扛,避免遭受更严重的伤害;如果暂时无法离开,就锁好房门,大声呼救,找机会报警。
2. 一定要留存证据
所有能证明家暴的证据,都要妥善保存。
报警记录:索取报警回执、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医疗证据:及时去医院就诊,保存好病历、诊断书、伤情照片、缴费票据,这些能直接证明受伤情况;
视听资料:家暴发生时的录音、录像,施暴者发送的恐吓短信、聊天记录,一定要保留原始载体;
书面证据:施暴者写的悔过书、保证书,向妇联、居委会、工作单位求助的记录,都可以作为证据。
3. 尽快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不用等离婚,只要你面临家暴的现实危险,就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1)向哪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2)以什么形式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3)可以包括哪些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4)多久能作出:法院收到申请后,一般会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24小时内就会作出。
(5)有效期限是多久: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四、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十年,全国法院已经签发了3.3万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从动手打人,到骂人、控制社交、不给钱治病,再到敢违反法院禁令——法律的保护网,越织越密;司法的态度,越来越坚决。
家暴不是家务事,是违法,是对人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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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沉默,要发声。
向家暴说“不”,法律为你撑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