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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4/09 访问次数:94

前言

2026年4月2日,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2026年个人信息保护系列专项行动的公告》。这是自《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以来,首次由三部门联合开展的大规模、系统性行动,覆盖App/SDK、互联网广告、教育、交通、医疗、金融等七大重点领域,并明确将严惩行业"内鬼"、严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

对于互联网创新企业而言,此次专项行动释放的监管信号极为明确:合规已成必答题,而非选择题。本文从律师视角,结合公告内容,梳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的合规要点。

一、App/SDK运营者的合规要点

(一)公告明确指向的四类典型问题

公告指出,App及嵌入的SDK存在以下四类重点治理问题:

1. 规则公开不到位:未公开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未提供有效注销用户账号功能,未建立、公布个人信息安全投诉举报渠道。

2. 告知内容与实际不符:告知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与实际收集使用情况不一致。

3. 强制同意: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强制用户同意收集非必要个人信息。

4. 超必要范围收集:在无关场景收集位置、通讯录、短信等个人信息,超出最低必要频率调用个人信息权限。

(二)律师合规建议

1. 建立完整的隐私政策体系

隐私政策不是"摆设",而是企业的"合规身份证"。公告明确要求"公开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企业应当:

在App首次启动时弹窗展示隐私政策,并取得用户明示同意;

隐私政策应当清晰列明收集的个人信息种类、目的、方式、范围、存储期限、对外提供情况等;

隐私政策应当便于用户访问,不得隐藏在深层菜单中。

2. 确保"告知一致性"

公告将"告知与实际不符"列为重点治理问题。实践中,许多企业的隐私政策与实际收集行为存在脱节。

建议企业:定期开展"隐私政策与实际行为一致性"自查;

每次App版本更新时,同步审查隐私政策是否需要更新;

建立产品需求评审机制,新增个人信息收集功能时必须经过法务/合规审核。

3. 拒绝"强制授权"

公告明确禁止"强制用户同意收集非必要个人信息"。这是《个人信息保护法》"最小必要原则"的体现。建议企业:

区分"必要信息"与"非必要信息":必要信息是与核心功能直接相关、无法替代的信息;

对于非必要信息,不得以"不授权则无法使用App"的方式强制用户同意;

提供"单选"授权机制,允许用户单独拒绝非必要信息的收集。

4. 严格限制"场景必要性"

公告特别点名"在无关场景收集位置、通讯录、短信等个人信息"。这意味着,企业需要审视每一项个人信息收集行为的场景合理性:

位置信息:导航类App需要,但新闻阅读类App通常不需要;

通讯录信息:社交类App可能需要,但工具类App通常不需要;

短信权限:验证码类功能需要,但大多数场景不需要。

5. 提供完整的用户权利行使渠道

公告要求"提供有效注销用户账号功能""建立个人信息安全投诉举报渠道"。企业应当:

在App内提供便捷的账号注销入口,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注销条件;

注销后应当及时删除用户个人信息或进行匿名化处理;

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如邮箱、电话),并在合理时限内响应。

二、涉及广告推送、用户画像业务的合规要点

(一)公告明确指向的五类典型问题

公告针对互联网广告中介平台、媒体端,重点治理:

1. 超出必要范围收集个人信息;

2. 未在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中明确收集的个人信息用于广告、用户画像等功能,未列明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的种类、目的、方式以及接收方的名称、联系方式等;

3. 未向用户提供行使更正、删除、拒绝处理个人信息等权利的便捷渠道;

4. 未设置易于理解、便于访问和操作的个性化推荐关闭选项,个人关闭个性化推荐后未停止收集个人信息,未提供删除用户个人特征标签等功能;

5. 个人信息内部安全管理、访问控制、对外提供等制度不健全。

(二)律师合规建议

1. 广告推送必须"明示+同意"

公告要求"在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中明确收集的个人信息用于广告、用户画像等功能"。这意味着:

隐私政策中必须明确告知用户:收集的个人信息将用于广告推送、用户画像等目的;

使用个人信息进行用户画像、个性化推荐,应当取得用户同意;

向第三方(如广告主)提供个人信息,应当在隐私政策中列明接收方的名称、联系方式。

2. 个性化推荐必须"可关闭"

公告对"个性化推荐关闭选项"提出了明确要求:

关闭选项应当"易于理解、便于访问和操作",不得隐藏在深层菜单或使用模糊表述;

用户关闭个性化推荐后,应当"停止收集个人信息",不得继续收集用于推荐的数据;

应当提供"删除用户个人特征标签"的功能,让用户可以清除已有的画像数据。

3. 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公告将"内部安全管理、访问控制、对外提供等制度不健全"列为治理重点。企业应当:

建立个人信息分类分级管理制度;

设置严格的访问权限控制,确保"最小权限原则";

对外提供个人信息必须经过审批流程,并留存记录。

三、第三方数据共享的合规红线

(一)公告反复强调的告知同意义务

在公告列举的多个领域中,"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未告知且未取得同意"被反复点名:

教育领域:校外培训机构向合作的第三方机构提供个人信息,但未向个人信息主体告知并取得同意;

交通领域:线上出行购票平台向合作的票务代理等第三方机构提供个人信息,但未告知并取得同意;

金融领域:互联网助贷平台向合作的第三方机构提供个人信息,但未告知并取得同意。

(二)律师合规建议

1. 第三方共享必须在隐私政策中明确披露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向他人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建议企业:

在隐私政策中列明所有第三方合作方(或提供查询链接);

明确告知第三方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

取得用户的单独同意(对于敏感个人信息)或概括同意(对于一般个人信息)。

2. 建立第三方合作方的合规准入机制

企业在选择第三方合作方时,应当:审查合作方的数据安全能力;

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数据安全责任;

要求合作方承诺合规处理个人信息,并约定违约责任。

3. 定期审查第三方合作方的合规状况

公告强调对第三方人员的管理。企业应当:

定期检查合作方的数据处理行为是否符合约定;

发现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必要时终止合作。

四、人脸识别等敏感技术的应用边界

(一)公告明确限制的场景

公告在多个领域明确限制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

教育领域:使用非人脸识别技术方式可以实现验证家长、学生身份的,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

交通领域:相关机构运营的网站、App等同样适用上述规则;

医疗领域:医疗卫生机构运营的网站、App等同样适用上述规则;

金融领域:银行、保险、证券、支付等相关机构同样适用上述规则。

(二)律师合规建议

1. 人脸识别应当遵循"非唯一性"原则

企业采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身份验证时,应当:

确保存在其他可替代的验证方式(如密码、短信验证码等);

不得强制用户使用人脸识别;

对于不愿使用人脸识别的用户,应当提供其他验证方式。

2. 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需取得单独同意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生物识别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

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向个人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

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

3. 存储和处理人脸信息应当采取加密等安全措施

企业应当:对人脸信息进行加密存储;限制人脸信息的访问权限;定期评估人脸信息处理的安全性。

五、未成年人信息保护的特殊要求

(一)公告对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

公告在教育领域明确指出:教育机构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应当:

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取得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二)律师合规建议

1. 建立未成年人识别机制

企业应当在注册环节设置未成年人识别机制:

通过身份证号、生日等信息判断用户是否为未成年人;

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用户,引导其由监护人代为注册或取得监护人同意。

2. 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信息处理规则

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用户的企业,应当:

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明确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收集范围、使用目的、存储期限等;

设置更严格的访问权限和删除机制。

3. 取得监护人的明确同意

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必须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建议企业:

设计监护人同意的验证流程(如短信验证、人脸识别等);

保留监护人同意的记录,以备后续举证。

六、刑事风险:行业"内鬼"将被严惩

(一)公告的刑事打击重点

公告明确指出,将聚焦公共服务、金融借贷、医疗教育、生活出行等重点方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围绕信息泄露环节、信息倒卖环节、信息使用环节,严惩行业"内鬼",严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

(二)律师合规建议

1. 建立员工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应当:与接触个人信息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定期开展数据安全培训;设置访问日志,留存员工访问个人信息的记录。

2. 建立异常行为监测机制

企业应当监测员工的异常行为,如:大量下载个人信息;非工作时间访问敏感数据;向外部邮箱发送数据等。

3. 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一旦发现员工违规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害扩大;涉嫌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

七、企业应建立的合规管理体系

(一)公告反复强调的管理要求

公告在多个领域都提到:未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未采取有效安全保护措施。这表明,监管关注的不仅是具体行为是否合规,更关注企业是否建立了系统性的合规管理体系。

(二)律师合规建议

1. 设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处理个人信息达到一定数量的企业应当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建议企业:设立专职或兼职的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明确其职责和权限;对外公布联系方式。

2. 制定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

企业应当制定以下制度:《个人信息收集与使用管理办法》;《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个人信息访问权限管理规定》;《第三方合作方数据安全管理办法》。

3. 定期开展合规审计

企业应当定期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

审查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审查隐私政策是否与实际行为一致;

审查安全措施是否有效。

4. 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机制

对于涉及敏感个人信息、自动化决策、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等高风险处理活动,企业应当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留存评估报告。

此次专项行动释放的信号极为明确:监管趋严、执法力度加大、多部门联合执法。对于互联网创新企业而言,合规不再是"锦上添花",而是"生死攸关"。

建议企业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全面审视自身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建立系统性的合规管理体系。合规虽需投入成本,但相较于行政处罚、民事诉讼、刑事追责的风险,合规无疑是成本最低、风险最小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