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2026年4月2日,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2026年个人信息保护系列专项行动的公告》。这是自《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以来,首次由三部门联合开展的大规模、系统性行动,覆盖App/SDK、互联网广告、教育、交通、医疗、金融等七大重点领域,并明确将严惩行业"内鬼"、严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
对于互联网创新企业而言,此次专项行动释放的监管信号极为明确:合规已成必答题,而非选择题。本文从律师视角,结合公告内容,梳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的合规要点。
一、App/SDK运营者的合规要点
(一)公告明确指向的四类典型问题
公告指出,App及嵌入的SDK存在以下四类重点治理问题:
1. 规则公开不到位:未公开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未提供有效注销用户账号功能,未建立、公布个人信息安全投诉举报渠道。
2. 告知内容与实际不符:告知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与实际收集使用情况不一致。
3. 强制同意: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强制用户同意收集非必要个人信息。
4. 超必要范围收集:在无关场景收集位置、通讯录、短信等个人信息,超出最低必要频率调用个人信息权限。
(二)律师合规建议
1. 建立完整的隐私政策体系
隐私政策不是"摆设",而是企业的"合规身份证"。公告明确要求"公开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企业应当:
在App首次启动时弹窗展示隐私政策,并取得用户明示同意;
隐私政策应当清晰列明收集的个人信息种类、目的、方式、范围、存储期限、对外提供情况等;
隐私政策应当便于用户访问,不得隐藏在深层菜单中。
2. 确保"告知一致性"
公告将"告知与实际不符"列为重点治理问题。实践中,许多企业的隐私政策与实际收集行为存在脱节。
建议企业:定期开展"隐私政策与实际行为一致性"自查;
每次App版本更新时,同步审查隐私政策是否需要更新;
建立产品需求评审机制,新增个人信息收集功能时必须经过法务/合规审核。
3. 拒绝"强制授权"
公告明确禁止"强制用户同意收集非必要个人信息"。这是《个人信息保护法》"最小必要原则"的体现。建议企业:
区分"必要信息"与"非必要信息":必要信息是与核心功能直接相关、无法替代的信息;
对于非必要信息,不得以"不授权则无法使用App"的方式强制用户同意;
提供"单选"授权机制,允许用户单独拒绝非必要信息的收集。
4. 严格限制"场景必要性"
公告特别点名"在无关场景收集位置、通讯录、短信等个人信息"。这意味着,企业需要审视每一项个人信息收集行为的场景合理性:
位置信息:导航类App需要,但新闻阅读类App通常不需要;
通讯录信息:社交类App可能需要,但工具类App通常不需要;
短信权限:验证码类功能需要,但大多数场景不需要。
5. 提供完整的用户权利行使渠道
公告要求"提供有效注销用户账号功能""建立个人信息安全投诉举报渠道"。企业应当:
在App内提供便捷的账号注销入口,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注销条件;
注销后应当及时删除用户个人信息或进行匿名化处理;
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如邮箱、电话),并在合理时限内响应。
二、涉及广告推送、用户画像业务的合规要点
(一)公告明确指向的五类典型问题
公告针对互联网广告中介平台、媒体端,重点治理:
1. 超出必要范围收集个人信息;
2. 未在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中明确收集的个人信息用于广告、用户画像等功能,未列明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的种类、目的、方式以及接收方的名称、联系方式等;
3. 未向用户提供行使更正、删除、拒绝处理个人信息等权利的便捷渠道;
4. 未设置易于理解、便于访问和操作的个性化推荐关闭选项,个人关闭个性化推荐后未停止收集个人信息,未提供删除用户个人特征标签等功能;
5. 个人信息内部安全管理、访问控制、对外提供等制度不健全。
(二)律师合规建议
1. 广告推送必须"明示+同意"
公告要求"在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中明确收集的个人信息用于广告、用户画像等功能"。这意味着:
隐私政策中必须明确告知用户:收集的个人信息将用于广告推送、用户画像等目的;
使用个人信息进行用户画像、个性化推荐,应当取得用户同意;
向第三方(如广告主)提供个人信息,应当在隐私政策中列明接收方的名称、联系方式。
2. 个性化推荐必须"可关闭"
公告对"个性化推荐关闭选项"提出了明确要求:
关闭选项应当"易于理解、便于访问和操作",不得隐藏在深层菜单或使用模糊表述;
用户关闭个性化推荐后,应当"停止收集个人信息",不得继续收集用于推荐的数据;
应当提供"删除用户个人特征标签"的功能,让用户可以清除已有的画像数据。
3. 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公告将"内部安全管理、访问控制、对外提供等制度不健全"列为治理重点。企业应当:
建立个人信息分类分级管理制度;
设置严格的访问权限控制,确保"最小权限原则";
对外提供个人信息必须经过审批流程,并留存记录。
三、第三方数据共享的合规红线
(一)公告反复强调的告知同意义务
在公告列举的多个领域中,"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未告知且未取得同意"被反复点名:
教育领域:校外培训机构向合作的第三方机构提供个人信息,但未向个人信息主体告知并取得同意;
交通领域:线上出行购票平台向合作的票务代理等第三方机构提供个人信息,但未告知并取得同意;
金融领域:互联网助贷平台向合作的第三方机构提供个人信息,但未告知并取得同意。
(二)律师合规建议
1. 第三方共享必须在隐私政策中明确披露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向他人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建议企业:
在隐私政策中列明所有第三方合作方(或提供查询链接);
明确告知第三方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
取得用户的单独同意(对于敏感个人信息)或概括同意(对于一般个人信息)。
2. 建立第三方合作方的合规准入机制
企业在选择第三方合作方时,应当:审查合作方的数据安全能力;
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数据安全责任;
要求合作方承诺合规处理个人信息,并约定违约责任。
3. 定期审查第三方合作方的合规状况
公告强调对第三方人员的管理。企业应当:
定期检查合作方的数据处理行为是否符合约定;
发现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必要时终止合作。
四、人脸识别等敏感技术的应用边界
(一)公告明确限制的场景
公告在多个领域明确限制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
教育领域:使用非人脸识别技术方式可以实现验证家长、学生身份的,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
交通领域:相关机构运营的网站、App等同样适用上述规则;
医疗领域:医疗卫生机构运营的网站、App等同样适用上述规则;
金融领域:银行、保险、证券、支付等相关机构同样适用上述规则。
(二)律师合规建议
1. 人脸识别应当遵循"非唯一性"原则
企业采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身份验证时,应当:
确保存在其他可替代的验证方式(如密码、短信验证码等);
不得强制用户使用人脸识别;
对于不愿使用人脸识别的用户,应当提供其他验证方式。
2. 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需取得单独同意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生物识别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
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向个人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
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
3. 存储和处理人脸信息应当采取加密等安全措施
企业应当:对人脸信息进行加密存储;限制人脸信息的访问权限;定期评估人脸信息处理的安全性。
五、未成年人信息保护的特殊要求
(一)公告对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
公告在教育领域明确指出:教育机构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应当:
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取得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二)律师合规建议
1. 建立未成年人识别机制
企业应当在注册环节设置未成年人识别机制:
通过身份证号、生日等信息判断用户是否为未成年人;
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用户,引导其由监护人代为注册或取得监护人同意。
2. 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信息处理规则
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用户的企业,应当:
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明确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收集范围、使用目的、存储期限等;
设置更严格的访问权限和删除机制。
3. 取得监护人的明确同意
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必须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建议企业:
设计监护人同意的验证流程(如短信验证、人脸识别等);
保留监护人同意的记录,以备后续举证。
六、刑事风险:行业"内鬼"将被严惩
(一)公告的刑事打击重点
公告明确指出,将聚焦公共服务、金融借贷、医疗教育、生活出行等重点方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围绕信息泄露环节、信息倒卖环节、信息使用环节,严惩行业"内鬼",严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
(二)律师合规建议
1. 建立员工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应当:与接触个人信息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定期开展数据安全培训;设置访问日志,留存员工访问个人信息的记录。
2. 建立异常行为监测机制
企业应当监测员工的异常行为,如:大量下载个人信息;非工作时间访问敏感数据;向外部邮箱发送数据等。
3. 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一旦发现员工违规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害扩大;涉嫌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
七、企业应建立的合规管理体系
(一)公告反复强调的管理要求
公告在多个领域都提到:未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未采取有效安全保护措施。这表明,监管关注的不仅是具体行为是否合规,更关注企业是否建立了系统性的合规管理体系。
(二)律师合规建议
1. 设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处理个人信息达到一定数量的企业应当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建议企业:设立专职或兼职的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明确其职责和权限;对外公布联系方式。
2. 制定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
企业应当制定以下制度:《个人信息收集与使用管理办法》;《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个人信息访问权限管理规定》;《第三方合作方数据安全管理办法》。
3. 定期开展合规审计
企业应当定期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
审查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审查隐私政策是否与实际行为一致;
审查安全措施是否有效。
4. 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机制
对于涉及敏感个人信息、自动化决策、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等高风险处理活动,企业应当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留存评估报告。
此次专项行动释放的信号极为明确:监管趋严、执法力度加大、多部门联合执法。对于互联网创新企业而言,合规不再是"锦上添花",而是"生死攸关"。
建议企业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全面审视自身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建立系统性的合规管理体系。合规虽需投入成本,但相较于行政处罚、民事诉讼、刑事追责的风险,合规无疑是成本最低、风险最小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