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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4/15 访问次数:96

引言:法规背景与核心监管信号

2026年4月10日,国家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五部门联合发布《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26年7月15日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对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领域的监管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也意味着相关企业将面临更加严格的合规要求。

从监管背景来看,近年来,以AI伴侣、虚拟社交机器人、情感陪伴AI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发展迅速,在满足用户情感需求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风险:用户过度依赖导致心理问题、未成年人权益受损、数据安全泄露、情感操纵等问题日益突出。监管部门此次出台专项管理办法,体现了“技术向善”的监管理念,旨在在鼓励技术创新与保护用户权益之间寻求平衡。

从《办法》的整体框架来看,其核心监管信号可归纳为三点:一是明确划定红线,对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用户身心健康、诱导情感依赖等行为明确禁止;二是强化未成年人保护,将虚拟亲密关系服务列为绝对禁区;三是确立主动干预机制,要求平台从“被动响应”转向“主动干预”。对于从事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的企业而言,合规整改已迫在眉睫。

一、适用范围:如何判断是否属于“拟人化互动服务”

《办法》第二条规定了其适用范围: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供模拟自然人人格特征、思维模式和沟通风格的持续性的情感互动服务。准确判断自身业务是否落入该范围,是企业开展合规工作的首要任务。

(一)构成要件的三重判断标准

判断一项服务是否属于“拟人化互动服务”,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

第一,技术要件: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这是区别于传统人工服务或规则引擎服务的关键。AI驱动的人格模拟、对话生成、情感识别等技术是核心特征。

第二,形式要件:模拟自然人人格特征、思维模式和沟通风格。这意味着服务呈现方式必须具备拟人化特征,包括但不限于:拥有虚拟人设/身份、具有鲜明的人格设定、采用自然语言对话方式、具有情感表达能力等。

第三,实质要件:提供持续性的情感互动服务。“持续性”强调的不是单次问答,而是建立长期、连续的情感交互关系;“情感互动”则区别于单纯的信息检索、任务执行等功能性交互。

(二)明确排除的“非拟人化服务”

《办法》同时明确了排除适用的情形:智能客服、知识问答、工作助手、学习教育、科学研究等服务,不涉及持续性的情感互动的,不适用本办法。这一排除条款的实质在于:即便上述服务采用了AI技术,但因其服务目的以功能实现为主、缺乏持续性情感互动特征,故不纳入监管范围。

律师实务建议:企业应当对照《办法》的构成要件,对自身业务进行逐项自查。建议重点审查以下问题:服务是否建立了虚拟人设或人格设定?交互是否呈现持续性特征?用户是否可以与AI建立长期情感连接?是否存在“陪伴”“伴侣”“知己”等暗示性宣传用语?若答案均为肯定,则该服务很可能落入《办法》的监管范围,企业应尽早启动合规评估。

二、七项红线:内容生成的禁止性规定

《办法》第八条以列举方式明确规定了七项禁止性规定,这些红线构成了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边界,一旦触碰,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涉及刑事责任。

(一)国家安全与政治安全底线

第一项禁止:生成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等内容。这是对所有互联网内容监管的政治安全底线的重申,适用于所有信息服务领域。

(二)用户身心健康保护

第二项禁止:生成鼓励、美化、暗示自残自杀等损害用户身体健康,或语言暴力等损害用户人格尊严与心理健康的内容。这一条款的监管重点在于:AI服务不得成为伤害用户的“帮凶”。特别是考虑到拟人化互动服务的情感依赖特性,一旦AI输出鼓励自残、暴力攻击等内容,对用户造成的伤害将远超普通内容平台。

第三项禁止:生成诱导、套取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内容。这是对信息泄露风险的直接规制,AI的拟人化特性使其更容易获取用户信任,进而套取敏感信息。

(三)未成年人特殊保护

第四项禁止:向未成年人用户生成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产生极端情绪、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这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保护条例》等法规形成呼应,构筑起针对未成年人的内容安全防线。

(四)情感操纵的专项规制——核心监管重点

第五项禁止:过度迎合用户、诱导情感依赖或者沉迷,损害用户真实人际关系的。

第六项禁止:通过情感操纵等方式,诱导用户作出不合理决策,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

这两项规定是《办法》最具特色的条款,直指拟人化互动服务的核心风险——情感操纵。 在实践中,部分AI服务通过“千人千面”的情感投喂,让用户逐渐形成对AI的情感依赖,甚至以情感操控方式诱导用户消费、充值、作出非理性决策。《办法》明确将此类行为列为禁止,体现了对用户自主决策权和真实社会关系保护的重视。

律师实务建议:企业应当对AI服务的交互逻辑进行全面审查,排查是否存在以下高风险情形:是否设计有诱导用户长时间持续互动的机制?是否存在刻意营造“排他性”情感绑定的交互策略?是否通过用户画像进行“精准情感投喂”?是否存在诱导用户非理性消费的交互设计?一旦发现上述问题,应当立即调整算法逻辑和服务策略。

三、未成年人保护:虚拟亲密关系禁止与监护人机制

《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构建了针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两类特殊群体的保护体系,其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尤为严格。

(一)虚拟亲密关系的绝对禁止

《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用户提供虚拟亲属、虚拟伴侣等虚拟亲密关系的服务。这是《办法》中最为严厉的禁止性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对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殊关注。

此处所称“虚拟亲密关系”,应当从功能目的而非技术形态进行理解。即使服务本身并未使用“伴侣”“恋人”等标签,但若其服务设计实质上为未成年人提供情感陪伴、亲密互动体验,则很可能被认定为虚拟亲密关系服务。企业在设计面向未成年人的服务时,应当严格遵循“功能性陪伴”原则,避免任何可能导致情感依赖的服务设计。

(二)未成年人模式与监护人功能的强制要求

对于向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提供的其他拟人化互动服务,《办法》提出了以下强制性要求:

1. 知情同意要求: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这意味着服务提供者必须建立有效的监护人授权机制,而非仅依赖用户自行声明年龄。

2. 未成年人模式:应当建立未成年人模式,并提供以下个性化安全设置选项:

未成年人模式切换功能

定期现实提醒

使用时长限制

3. 监护人功能:服务应当支持以下监护人管理能力:

接收安全风险提醒

了解未成年人服务使用概况

屏蔽特定角色

限制充值消费

4. 身份识别: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未成年人用户身份,识别为未成年人用户的,应当将相关服务切换至未成年人模式。

(三)老年人的特殊保护

《办法》第十五条要求服务提供者:加强对老年人健康使用服务的指导;以显著方式提示安全风险;及时响应老年人使用服务相关咨询和求助。虽然相关要求较未成年人保护更为原则,但考虑到老年人同样是情感诈骗的高危群体,企业应当给予足够重视。

律师实务建议:未成年人保护合规是企业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建议企业从以下方面着手:第一,建立可靠的用户年龄识别机制,可考虑引入实名认证、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第二,搭建未成年人模式的技术架构,确保识别为未成年人的用户自动进入保护模式;第三,建立监护人绑定和授权系统,明确监护人的知情权和管控权;第四,审查现有服务内容,对可能构成“虚拟亲密关系”的服务模块进行整改或下架。

四、数据安全:交互数据的特殊保护规则

《办法》第十六条对交互数据保护作出专条规定,相比一般的数据安全要求,拟人化互动服务的数据保护规则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更高的保护标准。

(一)交互数据的基本保护义务

《办法》要求服务提供者:采取数据加密、访问控制等措施保护用户交互数据安全;向用户提供交互数据复制、删除等选项。这意味着用户对自己的交互数据享有可携带权和被遗忘权,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相应的技术实现。

(二)第三方共享的严格限制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户交互数据。 这一规定较《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通用规则更为严格——在拟人化互动服务场景下,交互数据的共享几乎需要默认拒绝,仅在用户明确授权或法律另有规定时方可进行。

(三)训练数据的特别限制——核心合规要点

《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取得用户单独同意外,不得将属于用户敏感个人信息的交互数据用于模型训练。

这一规定的核心在于:拟人化互动服务中的交互数据,往往包含用户的情感表达、心理状态、人际关系等敏感个人信息,若将其用于模型训练,可能导致用户的“数字影子”被永久固化,存在严重的隐私泄露风险。因此,《办法》明确将此类数据用于训练设为禁区,唯一的例外是取得用户的单独同意。

律师实务建议:数据安全合规是《办法》落地的关键环节。企业应当重点审查以下问题:第一,现有的隐私政策是否对交互数据的收集范围、使用目的、共享对象进行了充分告知?第二,是否向用户提供了交互数据的查阅、复制和删除渠道?第三,模型训练数据的来源是否包含用户交互数据?若包含,是否取得了用户的单独同意?第四,是否建立了数据删除的技术机制,确保用户行使被遗忘权时能够真正清除相关数据?

五、干预义务:从“被动响应”到“主动干预”

《办法》第十三、十八条确立了服务提供者的主动干预义务,这是对传统信息服务平台责任的重大突破,体现了监管对拟人化互动服务特殊风险的系统认知。

(一)极端情绪的识别与干预

1. 情绪安抚义务:发现用户出现极端情绪的,应当及时生成情绪安抚和鼓励寻求帮助等相关内容。这意味着服务提供者必须具备情感识别能力,能够及时发现用户的负面情绪并作出积极响应。

2. 生命健康干预义务:发现用户正在面临或已经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明确表示实施自残自杀等威胁生命健康的极端情境的,应当采取提供相应援助等必要措施予以干预,并及时联络用户监护人或紧急联系人。

这一义务的履行具有极强的时效性要求:当系统识别到自残自杀意图时,AI应当立即输出危机干预内容,同时触发人工介入机制,联络监护人或紧急联系人。在极端情况下,这可能成为挽救生命的最后一道防线。

(二)沉迷风险的动态提醒

1. 依赖提醒:发现用户出现过度依赖、沉迷倾向的,应当以弹窗等显著方式动态提醒用户互动内容为人工智能服务生成。

2. 时长提醒:对用户连续使用拟人化互动服务每超过2个小时的,应当以对话或者弹窗等方式提醒用户注意使用时长。

这两项提醒义务的目的在于打破“信息茧房”效应,防止用户将AI互动误认为真实人际交往。 《办法》要求以“弹窗等显著方式”进行动态提醒,确保用户能够清醒认识到AI的本质属性。

律师实务建议:主动干预机制的建立需要技术能力和制度建设双轮驱动。在技术层面,企业需要建立情感识别模型,能够从用户交互内容中识别极端情绪、抑郁倾向、自杀意图等风险信号;在制度建设层面,需要制定危机响应预案,明确不同风险等级的响应流程和责任人,特别是建立7×24小时的人工干预通道。建议企业在《办法》施行前完成干预机制的压力测试,确保在真实危机场景下能够有效响应。

六、标识义务:人机边界的明确告知

《办法》第十八条对服务标识义务作出规定:履行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义务;采取有效措施提示用户正在与人工智能服务而非自然人进行互动。

这一规定的核心目的在于:维护用户对人机边界的清醒认知,防止用户将AI误认为真实人类。从法律角度而言,这关系到用户的知情权和自主决策权——若用户始终认为自己在与真实人类交流,则其后续基于信任而作出的决策是否具有真实的自愿性就值得商榷。

在实践中,常见的标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对话界面显示“AI助手”标识、每轮对话前插入“以下内容由AI生成”提示、在服务协议中以显著方式说明服务性质等。

律师实务建议:标识义务的履行看似简单,实则容易出现合规漏洞。建议企业注意以下问题:第一,标识方式是否足够显著?若仅在首次使用时显示一次,可能无法满足“有效措施”的要求;第二,标识是否贯穿服务全程?在用户沉浸式交互过程中,是否有明确的持续性提醒?第三,对于可能使用户产生混淆的交互设计(如AI模仿真人语气、设置真人头像等),是否采取了额外的提示措施?

七、企业合规建议:落地实施的要点清单

《办法》将于2026年7月15日正式施行,留给企业的合规整改时间十分有限。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建议企业从以下方面系统推进合规工作:

(一)组织架构层面

1. 成立合规专项工作组,由高层管理人员牵头,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

2. 聘请外部法律顾问,对《办法》各项要求进行逐条解读和合规评估;

3. 建立合规审计机制,定期对服务合规状况进行内部审查。

(二)产品设计层面

4. 对现有产品进行合规体检,识别可能触碰红线的功能模块;

5. 建立“未成年人保护”专项功能,包括年龄识别、未成年人模式、监护人系统等;

6. 重构AI交互逻辑,删除可能诱导情感依赖、沉迷的服务设计;

7. 建立用户交互数据分级管理制度,区分敏感数据与一般数据。

(三)技术能力层面

8. 开发情感识别系统,具备识别极端情绪、抑郁倾向、危机信号的能力;

9. 建立干预响应机制,包括AI自动干预和人工介入两条路径;

10. 完善时长统计和提醒功能,满足每2小时强制提醒的要求;

11. 优化数据安全技术,包括加密存储、访问控制、安全删除等能力。

(四)制度流程层面

12. 修订用户服务协议,明确告知用户服务的AI属性、数据处理规则、退出机制等;

13. 建立未成年人保护专项制度,包括监护人授权流程、未成年人模式运营规则等;

14. 制定危机干预预案,明确不同风险等级的响应流程和责任人;

15. 建立定期合规报告机制,向监管部门汇报合规状况。

(五)数据合规层面

16. 审查训练数据来源,确保不包含未授权的用户交互数据;

17. 建立用户同意获取机制,特别是针对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和模型训练的单独同意;

18. 完善用户权利行使渠道,提供交互数据的查阅、复制、删除功能;

19. 建立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确保数据泄露时能够及时响应。

结语:合规机遇与挑战

《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人工智能服务监管的精细化程度进一步提升。对于相关企业而言,《办法》既带来了合规压力,也创造了发展机遇。

从机遇角度来看:合规能力的构建将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在监管趋严的背景下,能够率先完成合规整改的企业,将在市场信任、用户选择、政策支持等方面获得先发优势。特别是未成年人保护、情感操纵防控等领域的创新实践,可能成为行业标准的重要参考。

从挑战角度来看:《办法》对企业的技术能力、制度建设、资源投入提出了较高要求。特别是情感识别与危机干预系统的开发、未成年人保护功能的完善、训练数据的全面审查等工作,需要企业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大量基础性建设。

对于从事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的企业而言,合规已不再是“选择题”,而是“必答题”。在2026年7月15日《办法》正式施行之前,企业应当将合规整改作为首要任务,系统推进各项工作,确保在法定期限内达到监管要求。唯有如此,方能在日益规范的市场环境中行稳致远。

 

附:法规基本信息

 

• 发布机关:国家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

• 发布日期:2026年4月10日

• 施行日期:202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