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有个案例刷新了不少人的认知:用户怀疑自己的个人信息被平台泄露,要求平台提供工作人员查阅自己身份证号的记录,结果却被法院驳回了诉求。难道《个人信息保护法》赋予我们的查阅复制权不好使?其实不是,这背后恰恰涉及到个人信息的边界认定,看完你就懂哪些信息才是我们有权向平台索要的。
案情回顾:怀疑信息泄露,用户起诉索要访问记录被拒
家住外地的夏某前段时间接到了一通自称是北京某电子公司客服的电话,对方一开口就准确报出了夏某的完整身份证号,这让夏某瞬间警惕起来:自己是这家公司的注册用户,身份证信息只在注册时提交过,对方怎么会知道?难道是公司内部泄露了自己的个人信息?
为了排查账号安全、找出信息泄露的原因,夏某立刻给该公司客服发了邮件,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提出了两项查阅请求:一是查阅、复制自己账号近期的登录信息;二是查阅、复制公司内部人员查阅、下载自己身份证号码的完整访问记录。
收到请求后,公司很快就把夏某的账号登录信息发给了他,但对于第二份“身份证访问记录”的要求却直接拒绝了。 公司给出的理由很明确:你有权查阅的是你自己的个人信息,但是我们内部谁访问过你的信息的记录,属于公司的内部管理数据,不属于你的个人信息,你没有权利索要。
夏某觉得这个说法根本站不住脚:这记录是和我的身份证信息相关的,怎么就不属于我的个人信息了?一气之下他直接把这家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公司提供相关访问记录。
法律分析:什么才算是法律意义上的“个人信息”?
这个案子的核心争议点非常明确:公司内部对用户个人信息的访问记录,到底属不属于用户的个人信息?
我们先来看看《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第四条明确写了:“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法院在判断的时候,是从“识别”和“关联”两个标准来切入的:
首先说“识别”,就是从信息本身能不能直接对应到特定的自然人。本案中,公司对存储的用户身份证号早就做了脱敏、加密处理,用了内容替换、SHA256加密等技术,就算内部人员访问,也看不到完整的身份证号,根本没法通过访问记录直接识别出这是夏某的信息。
其次是“关联”,就是已知是某个自然人,这个信息是不是该自然人在自身活动中产生的。比如我们的浏览记录、通话记录、位置信息,都是我们自己使用服务产生的,当然属于个人信息。但公司内部谁查过你的信息,这是公司工作人员的操作记录,是企业内部管理行为产生的数据,根本不是夏某自己的活动产生的信息,自然不具备关联性。
律师说法:查阅权不是“无限权”,企业数据权益也受保护
很多人可能会觉得不理解:我就是想看看谁动过我的信息,怎么就不行了?其实这背后是两种权益的平衡:
一方面,《个人信息保护法》确实赋予了个人对自己个人信息的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这是我们的法定权利,平台不能随意拒绝。但另一方面,企业的内部管理数据、商业秘密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如果任何用户都可以随意要求平台提供内部操作记录,不仅会极大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还可能导致企业的内部管理流程、数据安全机制被公开,反而可能引发更多的信息泄露风险。
本案的判决其实是划出了一条清晰的边界:个人信息查阅权的客体仅限于“个人信息本身”,而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内部操作记录,不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个人没有权利要求获取。如果用户确实怀疑个人信息被泄露,可以通过向监管部门投诉、报案等方式维权,由有权机关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记录,而不是个人直接索要。
温馨提示:索要个人信息,这些要注意
大家如果需要向平台申请查阅、复制个人信息,记住这几个要点:
1. 明确申请范围:优先申请和你直接相关的信息,比如账号注册信息、交易记录、浏览记录、收集到的你的身份信息等,这些都是明确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平台不得拒绝。
2. 走官方渠道:尽量通过平台公布的官方个人信息申请渠道提交请求,保留好申请记录,如果平台无故拒绝,可以向网信部门投诉。
3. 怀疑泄露别慌:如果确实遇到信息泄露的情况,先留存好相关证据(比如诈骗电话录音、短信截图),情节严重的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权力机关介入调查企业的内部操作记录,比个人起诉效率更高。
这个案例其实给我们提了个醒:法律保护我们的个人信息权益,但这种保护不是没有边界的。我们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也要尊重企业的合法数据权益,找对正确的维权路径,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信息安全。
(本案例改编自《夏某诉某北京某电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件之八
((2022)京0491民初227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