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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5/18 访问次数:88

招投标,既是市场竞争的“公平秤”,也是合规风险的“高压线”。2026年5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招标投标领域系统整治首批典型案例,覆盖串通投标、资质挂靠、商业贿赂、虚假认证、不实检测报告五大高频违法类型,五起案例均由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处罚力度之严、覆盖场景之广,近年罕见。本次案例集中反映了当前招投标领域违法的新形式、新手段,也为企业合规管理提供了明确的负面清单。本文将结合案例细节,拆解违法认定要点与合规应对策略,助力企业筑牢招投标法律防线。

案例一、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绿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违反招标投标法吊销营业执照案

2025年7月至2025年9月间,上海绿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捷公司”)为取得校园餐供应项目,组织5家餐饮企业作为陪标公司,非法获取了86个校园餐供应项目。在投标过程中,上述5家陪标公司的标书费用均由绿捷公司支付,其中3家公司的标书材料由绿捷公司制作,2家公司的投标受委托人由绿捷公司指定人员担任。绿捷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

案涉中标项目一年内的项目金额约3.23亿元,涵盖9.6万多名中小学生餐食供应,社会影响恶劣。

2025年11月22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对绿捷公司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行为,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并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绿捷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华等8人涉嫌串通投标犯罪行为,已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相关学校已解除绿捷公司服务合同。

案例分析:

本案是招投标领域顶格处罚的典型,凸显监管对民生领域串标“零容忍”,围标串标绝非“行业潜规则”,企业合规需重点防范“陪标合作”“标书代做”“关联公司围标”等高频风险,建立投标前关联关系筛查、标书编制独立审核机制,切实防范该类风险。

案例二、安徽省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河南省豫融建设有限公司出租营业执照案

河南省豫融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融公司”)为淮南市某能源建设项目工程中标公司,出租营业执照给不能参与中标工程建设的A公司,供其与中标公司签订转包合同,收取合同工程款的1%作为出租营业执照的费用。转包工程由A公司以豫融公司的名义承建,豫融公司实际不参与施工和管理,仅收取出租营业执照的费用。豫融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淮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出租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合计70.3059万元的行政处罚,并通报淮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当事人住所地市场监管部门。

案例分析:

本案直击建筑工程领域资质挂靠、证照出租的顽疾,是对 “卖资质牟利” 行为的强力震慑。建筑企业出借资质、空壳化运营,终将面临重罚与行业禁入;建设单位需严格核查中标人实际履约能力,杜绝 “资质挂靠” 式转包,防范工程烂尾与质量风险。

案例三、山东省菏泽市鲁西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舜育(山东)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非法买卖认证证书案

舜育(山东)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育公司”)通过微信联络,为洛阳卫信保洁洗涤中心等7家单位办理了由香港认证机构出具的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及ISO 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用于参与投标,收取代办费用共计2.28万元。该机构未经国家认监委批准,未进行现场审核,涉案证书均为虚假无效证书。舜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构成非法买卖认证证书行为。  

2025年9月,菏泽市鲁西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舜育公司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8万元、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其余6家使用虚假证书的违法线索通报相关地方市场监管部门。

案例分析:

本案是招投标领域虚假认证、证书买卖的典型,剑指 “花钱买证、虚假增信” 的灰色产业链。招投标中 “虚假认证、无效证书” 属于重大违法,买卖双方均需担责。企业投标需严格审核认证证书的合法性、有效性、可追溯性,拒绝购买或使用无资质机构出具的认证文件,避免因虚假认证被废标、处罚甚至列入失信名单。

案例四、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威宁县跃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自2016年4月至2022年初,威宁县跃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庭公司”)为谋取教育工程项目的中标机会及工程项目资金拨付等方面竞争优势,向威宁县教育局原党委委员、教育基础建设办公室原主任赵某春行贿现金75万元,并帮助赵某春支付商品房首付款和维修基金11.4万元,行贿金额共86.4万元。其间,赵某春利用职务影响力促使跃庭公司中标威宁县202个教育工程项目。跃庭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违法行为。

2025年7月23日,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市场监管局对威宁县跃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招标投标中的商业贿赂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赵某春因犯受贿罪,已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分析:本案是国有资金项目招投标商业贿赂的典型,凸显 “权力寻租 + 利益输送” 的严重危害。国有资金项目招投标是商业贿赂高发区,行贿与受贿均难逃法律制裁。企业需建立反贿赂合规体系,严禁向招标人、评标专家、监管人员输送利益,同时加强员工廉洁教育,防范 “中间人牵线”“变相利益输送” 等隐蔽贿赂风险。

案例五、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厦门低影响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测报告案

厦门低影响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低影响公司”)出具的7份室内空气及噪声检测报告存在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保存原始数据且相关数据无法复核的情形;出具的112份加盖CMA资质认定标志印章的室内空气检测报告,使用的分析方法与检验结果引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 50325―2020所指定的分析方法不符且无法复核。低影响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

2025年12月,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管局对低影响公司出具不实检测报告行为,依法作出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6.16万元、罚款2.4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法通报厦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案例分析:

本案聚焦招投标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违法责任,明确“不实报告、数据造假”需承担严厉法律后果。招投标中介机构绝非“中立工具”,出具不实报告将面临处罚、行业禁入甚至刑事追责。检测、认证、审计等中介机构需严格遵守行业标准,留存完整原始数据、确保报告真实合规;招标方需加强对中介报告的审核,防范“数据造假”“虚假结论”影响招投标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