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孩子爱吃的针筒糖、常玩的网红起泡胶、爱用的护肤霜、热衷打卡的密室剧本杀,是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的消费品与娱乐项目,却暗藏诸多安全隐患。2026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四起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聚焦儿童食品、密室娱乐、网红玩具、婴童护肤品四大高频风险领域,以司法+行政执法双维度划定经营红线,全方位压实商家安全责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案例一:产品缺陷致未成年人遭受损害,生产者应承担侵权责任——刘某诉某食品公司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
小刘(9岁)购买某食品公司生产的针筒糖食用,并使用针筒往口中注水玩耍,误将针筒封堵件吸入嘴中导致窒息死亡。小刘的父母刘某和王某将某食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某食品公司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
经查明,该针筒糖为凝胶糖果,采用仿注射型塑料容纳管包装(含管道、封堵件、活塞等部件),外包装注明0-3岁禁用及食用方法等,但单支产品标签未标注食用方法。经鉴定,针筒糖属预包装食品,但未按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推荐要求标示食用方法;包装物(即针筒)具有可玩性,但其管帽在儿童常见玩耍使用状态下,存在被误吞的可能性。
审理法院认为,涉案针筒糖标注为食品,具有可玩性,应当同时符合儿童玩具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但是,案涉针筒糖未按照相关要求标示食用方法,且封堵件经鉴定存在被误食和堵塞呼吸道的危险,存在设计缺陷,故某食品公司作为生产者,应当对小刘的死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刘某和王某作为小刘的监护人,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的监护职责,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综上,审理法院判决某食品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儿童食品生产者负有高于普通食品的审慎义务,只要产品因造型可玩性带来安全风险、标识缺漏,即构成产品缺陷。家长选购带玩具配件零食时,务必查看适用年龄与警示标注,全程看护孩童食用玩耍。若因缺陷食品致孩子受伤,可凭购买凭证、伤情鉴定向生产商、销售商主张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赔偿。
案例二:剧本类娱乐场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王诉某娱乐室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
2022年10月1日,15岁的小王至某娱乐室参与某密室游戏。入场前,某娱乐室要求其签署免责声明,约定游玩中因受惊吓自行动作导致受伤,由本人承担责任。游戏过程中,小王奔跑摔伤,造成经济损失5万余元。小王监护人与某娱乐室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某娱乐室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
经查,该密室游戏渲染“血色、恐怖”,气氛惊悚,剧本备案登记适龄为18周岁以上。游戏场景通道狭窄、光线昏暗、墙壁呈黑色、防撞设施简单,某娱乐室未向小王发放或要求佩戴安全护具。
审理法院认为,剧本类娱乐场所应当严格落实适龄管控,对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定期维护,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明注意事项,对于奔跑、追逐等高风险主题游戏,应向未成年人发放并要求佩戴安全护具。从所查明事实看,案涉密室游戏明显不适宜未成年人参与,但是某娱乐室仍允许小王参与,未落实适龄管控义务,且未履行相关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小王遭受损害。此外,某娱乐室要求小王签署免责声明,但是该免责声明系有关“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有关“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之规定,该免责条款应为无效,某娱乐室不能因免责声明免责。综上,审理法院判决某娱乐室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小王的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
律师提示:密室、剧本杀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适龄准入制度,恐怖惊悚类项目严禁接待未成年人;针对未成年玩家需完善场地防撞、照明防护、护具配备等安全措施。消费者遇商家强制签订人身免责协议,该协议无法律效力,未成年人受伤可依法起诉经营者索赔。
案例三:生产销售不合格儿童玩具,应受行政处罚——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玩具公司案
2025年9月8日,市场监管局根据媒体曝光“泥趣多”软泥玩具虚假标注厂名厂址等舆情线索,依法对某玩具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泥趣多”自制高透起泡胶409盒。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抽样送检,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存在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伪造厂名厂址,以及产品内部包装无警示说明等违法行为。
当事人生产、销售伪造厂名厂址及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儿童玩具以及产品内部包装无警示说明等违法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涉案产品1651盒,并处罚没款6.72万元的行政处罚。
律师提示:家长选购玩具发现无证生产、虚假标注、标识缺失等问题,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孩子因劣质玩具受伤,可起诉商家与厂家承担民事赔偿。
案例四:在儿童护肤品中添加禁用物质,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赵某某、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儿童护肤品。经鉴定,2020年4月至2021年6月期间,该公司生产的安肤霜等16批次产品检测出16-α羟基泼尼松龙、泼尼松成分,医用护理软膏中检测出氯倍他索丙酸酯成分。该三种成分均属于糖皮质激素,系《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禁用物质,长期使用会造成激素蓄积中毒,甚至形成激素依赖性皮炎,严重影响身体健康。该公司销售金额总计179万余元。赵某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某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为直接责任人员。二人多次就激素成分问题进行讨论并参与购买上述激素类物质以及投入生产护肤品的过程。
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并查处该违法行为的同时,将相关线索移送至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侦查将赵某某和王某某抓获。后,检察机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提起公诉。
审理法院认为,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成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安肤霜、医用护理软膏等产品,销售金额达179万余元,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赵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某系直接责任人员,二人的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遂判决: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赵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王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
律师提示:婴童护肤品须严格恪守国标,禁用激素类违禁成分。选购儿童护肤产品优先选择正规商超、品牌旗舰店,留存购买票据;孩子使用护肤品后出现红肿、激素依赖皮炎,及时送检产品,既可主张民事赔偿,也可向市监、公安部门举报涉刑线索。
立法坚持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倒逼食品、玩具、化妆品、文娱行业规范经营。对家长而言,提升风险甄别意识、尽到监护责任;对经营者而言,严守产品质量与经营规范底线是法定责任;一旦未成年人因不合格产品、违规服务遭受人身损害,受害方可通过协商、投诉、诉讼等方式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