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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6/10 访问次数:99

在涉税刑事犯罪中,虚开发票类案件长期居高不下。数据显示,2019—2023年全国涉税审查起诉案件中,虚开发票类犯罪占比达91.9%。自2024年涉税司法解释出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严格限缩后,司法实践出现“摁住葫芦、起了瓢”的乱象:大量无法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案件,纷纷转向虚开发票罪兜底定罪,导致2025年该类案件同比暴涨32%。

部分司法机关将虚开发票罪当作“轻罪缓冲带”,违背立法本意与罪刑均衡原则。本文结合法理及本所律师亲办的王某某虚开发票案,厘清两类发票犯罪的核心边界,梳理实务出罪要点,为企业涉税合规提供参考。

01 典型错判复盘:莫某虚开发票案的裁判误区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新疆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虚增企业业绩、提升市场信誉,联系莫某等三人搭建闭环虚假贸易链路。莫某等人整合39条贸易链条,通过拆借资金、小额借货、反复货权交割、资金闭环走账等方式,打造“物流、合同流、资金流、增值税专用发票流”四流合一的虚假交易模式,虚开金额远超商品实际价值。交易完成后,涉案企业返还全部虚假账面利润,并按开票总额万分之四至万分之五支付服务费。全案仅为虚增业绩,无骗税目的、无国家税款流失。

两级裁判差异

一审判决:全盘否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指控,认定案件无骗税目的、无税款损失,但以资金、服务费往来为由,认定开票方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受票方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多名被告人定罪处罚。

二审改判:撤销一审非法出售、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重罪定罪,全案改判为虚开发票罪,最终裁判结果与本所律师预判一致。

核心法理瑕疵

本案是当前涉税审判中极具代表性的阶梯式改判案例,集中暴露了虚开发票罪的司法适用乱象。二审法院改判核心逻辑为:非法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危及国家税收安全、存在税款损失风险为成立前提,本案足额完税、无涉税风险,不构成该罪;同时提出实质解释观点,无骗抵税款目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丧失核心抵扣功能,仅留存普通发票的记账功能,据此认定涉案行为符合虚开发票罪构成要件。但从法理层面剖析,该裁判逻辑存在明显瑕疵: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为法定功能互斥关系,并非包含、转化关系,发票属性由法律明文界定,不因行为人使用方式改变而变更,无普通发票涉案的案件,逻辑上无法成立虚开发票罪。

该案清晰展现了当下司法裁判的普遍误区:《2024司法解释》限缩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适用范围后,部分司法机关形成“阶梯式降格定罪”思维——虚开专票罪不成立→非法买卖专票罪不成立→转而适用轻罪虚开发票罪兜底处罚,将虚开发票罪异化为涉税案件的“清道夫”,违背罪刑法定与罪刑均衡原则,也是本罪案件量逆势暴涨的核心原因。本案中,虽实现重罪改轻罪的有效辩护,但也深刻窥见该类案件的裁判乱象与法理争议。

02 办案总结:从亲办改判案例提炼核心裁判规则

结合法理与亲办案例,我们总结当下虚开发票案件三大核心裁判规则:

第一、发票属性恒定,禁止人为拟制转换。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功能互斥、罪名分立。只要是专票,无论是否用于抵扣,均无法构成虚开发票罪,杜绝“降格兜底”定罪。第二、以“税款是否损失”为唯一出罪核心。虚开发票罪本质为“逃税型虚开”,无税款流失、仅虚增业绩、美化报表的行为,无实质法益侵害,原则上不入刑,仅作行政违法处理。第三、严守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虚开发票作为逃税的手段行为被逃税罪吸收后,若行为人补缴税款、接受处罚,符合初犯免责条件不予追刑的,不得“回头看”再以虚开发票罪追责。

03 律师合规提示

当前税收监管已全面进入“以数治税”时代,数电发票、金税工程实现全流程留痕,发票违规行为无处遁形。司法实践中虚开发票罪的不当扩张,让企业涉税风险大幅上升。在此提醒企业管理人员,切勿为虚增业绩、财务造假、资金拆借等目的开展虚假开票交易;一旦遭遇税务稽查、刑事立案,务必第一时间委托专业涉税律师,从发票属性、税款损失、罪名边界切入辩护,精准剥离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规避不当刑事追责。

参考 | 华政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