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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8/28 访问次数:118

执行难,是长期困扰胜诉当事人的“最后一公里”。为了尽快回款、减少诉累,许多申请执行人选择与被执行人在执行阶段达成和解,约定分期付款、以物抵债等变通方案。然而,和解协议签订后,若被执行人再次“爽约”,申请执行人究竟该如何维权?是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还是就和解协议另行起诉?这两条路有何区别,能否“两条腿走路”?

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和解规定》)及最新司法实践,系统梳理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边界与救济路径,为申请执行人提供实务指引。

一、执行和解协议:不只是“一纸空文”

执行和解协议不同于普通民事合同,它具有“诉讼行为”与“私法契约”的双重属性。一方面,它是当事人向法院提交、影响执行程序走向的诉讼法律行为;另一方面,它又受合同规则的约束。

核心效力随履行进程动态变化:

1.达成即中止执行:和解协议经双方共同提交法院或记入执行笔录后,法院可裁定中止执行。

    2.履行完毕即终结执行: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的,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3.一方不履行即可恢复执行: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已履行部分予以扣除。

二、救济路径的“二选一”:恢复执行还是另行起诉?

这是执行和解制度中最核心、也最容易让当事人“踩坑”的问题。

根据《执行和解规定》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享有两种并列的救济路径:

路径一: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这是最直接的路径。申请恢复执行后,法院继续按照原判决的内容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的部分予以扣除。

路径二: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据和解协议本身的约定(如违约金、新债清偿等),向法院起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和解协议。

关键警示:两条路只能二选一,不可并用!

司法实践对此有严格限制:申请执行人不能在恢复执行后又就和解协议另行起诉,也不能在另行起诉后又申请恢复执行。如果选择恢复执行且执行终结后,再依据和解协议另行起诉的,法院不予支持。

如何选择?

1.若原判决确定的债权金额较大、且执行财产线索明确,建议优先选择恢复执行,路径更直接、效率更高。

2.若和解协议中约定了高于原判决的违约金、利息或新的担保措施,且原判决已无太多执行空间,可考虑另行起诉,但需注意——另行起诉后原执行程序将终结,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转为诉讼保全。

三、执行和解 vs 执行外和解:一字之差,天壤之别

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在法院之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以为同样能约束执行程序。这是一个重大误区。

执行和解协议:提交执行法院并获认可,产生中止执行、恢复执行等法定效力。

执行外和解协议:未提交法院的私下和解,不能自动影响强制执行。一方不履行时,对方不能直接申请“恢复执行”(因原执行程序并未中止),而应就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或就执行外和解协议另行起诉。

但需注意:执行外和解协议若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可据此提出执行异议,请求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四、申请恢复执行的时效问题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受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时效中断规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构成时效中断事由。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举例:若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在2026年12月31日前分12期履行完毕,则申请恢复执行的2年时效从2027年1月1日起算,至2028年12月31日届满。

⚠️ 特别提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后的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五、协议无效或撤销:另一种救济可能

若执行和解协议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当事人可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协议无效或予以撤销。

协议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后,申请执行人可据此申请恢复执行。但需注意,当事人不能直接以协议无效为由申请恢复执行,必须先通过诉讼获得确认无效或撤销的生效裁判。

六、实务操作要点与风险提示

对申请执行人的建议:

1. 协议内容务必清晰完整:明确履行方式、金额、时间、违约责任等,避免模糊表述留下争议空间。

2. 设置明确的恢复执行条款:在协议中写入“如被执行人有任何一期未按约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立即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3. 协议必须提交法院备案:确保和解协议被记入执行笔录或由双方共同提交法院,否则仅为私下和解,不产生法定效力。

4. 救济路径审慎选择,一经选定不可回头:恢复执行与另行起诉只能二选一,务必在充分评估后作出决定。

5. 密切关注时效: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在2年内申请恢复执行,避免因超期丧失救济权利。

对被执行人的提示:

1. 诚信履行是首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原执行程序终结,债务彻底消灭。

2. 部分履行不等于履行完毕:仅履行部分债务、或迟延履行且未获申请执行人认可的,仍可能面临恢复执行的风险。

3. 履行中的变更需取得对方书面同意:若需变更履行方式或期限,应与申请执行人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文件,避免被认定为“不履行”。

执行和解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可以快速化解纠纷、节约司法资源;用不好,可能沦为被执行人拖延执行的工具。申请执行人既要善用和解制度带来的灵活空间,也要牢牢把握“恢复执行”这一兜底救济,在和解协议签订时做足功课,在不履行发生时果断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