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6月27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增第15条,结合国务院令第802号配套规定,于2025年10月15日正式施行。该制度聚焦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被称为“中小企业回血法案”。本文仅就新规的法律适用与实务操作要点,为企业提供专业法律参考。
1 立法背景 规制优势地位滥用,保障中小企业公平 中小企业贡献我国50%以上税收、60%以上GDP及80%以上就业,但长期受大型企业账款拖欠困扰。此前,制造业大型企业应付中小企业账款平均账期长,小部分中小企业破产直接系应收账款无法回收。 此前,付款条件依赖意思自治,但大型企业凭借资金、技术、渠道优势,迫使中小企业接受超长付款期、强制非现金支付等不合理条款,导致“合同自由”异化为“优势方单方主导”。为矫正市场失灵,《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及配套规定通过强制性规范划定交易边界,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保障。 2 违法情形界定 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的三类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及国务院令第802号,“优势地位”指经营者在资金、技术、渠道等方面具备的,足以使中小企业丧失议价能力的主导地位。典型违法情形: 付款期限超法定上限 无论合同约定,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交易付款期不得超30日;工程、大型设备等特殊情形最长超60日,超期约定无效。 强制非现金支付或第三方回款 禁止以票据、实物抵账等非现金方式延迟付款,或要求第三方回款(双方书面约定且不影响付款及时性除外)。大型企业单方变更付款方式,中小企业可拒绝且不担责。 无正当理由拖款及拒付利息 以“对账延迟”“恶意质量抗辩”拖款,或合同未约定利息时拒付逾期利息,均属违法。未约定利息的,按日万分之五计付,自应付款次日起算。
3 中小企业维权实务路径:4步走 固定3类证据 优势地位→对方财报、长期合作记录 滥用行为→合同、验收单、沟通记录 损失→贷款凭证、订单取消通知 先行政投诉 向市场监管局或“12315平台”投诉 再司法救济 投诉无果则民事诉讼,符合刑事情形可向经侦报案 用信用惩戒 对方不履行行政处理或判决的,申请将其违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平台 4 企业合规建议 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双向风险防控 大型企业:排查合同付款条款,建付款台账并公示,避免刑事风险 注意:2025年10月15日起新签合同直接适用;此前已签合同若付款期超60日,大型企业需在2026年4月15日前与中小企业协商调整,逾期未调整的视为违法 中小企业:签约前查对方信用,拒签超60日付款合同,及时归档交易凭证
最后,新规并非“限制大企业经营”,而是通过明确交易边界,推动产业链资金良性循环,中小企业及时回款可扩大生产,大型企业合规付款能提升供应链稳定性,最终实现多方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