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国家层面专门针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出台了调查证据指引。这好比为纪检调查人员配备了一副专业的透视镜,旨在破解腐败行为的“隐身术”。
什么是“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
简单说,就是那些披着合法外衣、更为隐蔽的腐败形式。
例如,通过“影子公司”、虚假投资、代持股份、期权交易、利用虚拟货币收送财物等方式,试图将权钱交易“洗白”或延期变现,逃避传统监督。
新规的核心作用是什么?
这份《证据指引》并非创立新罪,而是对现有法律的精准“操作指南”。它将二十余种隐蔽腐败手法进行了类型化梳理,并围绕犯罪构成要件,明确了每种情形下需要收集哪些证据、证据标准如何把握。这相当于统一了调查取证“尺子”,让调查工作更规范、更精准,确保每一起案件都铁证如山,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重要意义
彰显“零容忍”决心:无论腐败形式如何翻新、隐藏多深,反腐利剑始终高悬。制度篱笆正在织得更密、更科学。
提升法治化水平:强调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取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体现了反腐败工作的规范化、正规化。
鼓励理性参与监督:了解这些新型腐败形态,有助于公众更清晰地认识腐败的复杂性,也在提醒所有人:莫伸手,伸手必被捉,任何“隐身”伎俩都难逃法网。
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这项新规的出台,是制度建设的又一重要进步,持续释放着“有腐必惩、有贪必肃”的强烈信号。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近日,中央纪委办公厅、国家监委办公厅印发《调查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证据指引》,针对近年来出现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立足法定证据标准,完善取证思路、明确取证重点,着力破解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发现、取证、定性难题,让新型不“新”、隐性难“隐”,不断提升调查取证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作出‘两个仍然’的重大判断,强调反腐败永远在路上,明确要求‘丰富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有效办法’。全会工作报告专门作出部署,要求‘出台调查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证据指引,着力破解发现、取证、定性难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有关负责人表示,《证据指引》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突出问题导向、聚焦实践需求,落实职务犯罪刑事审判证据规则标准,明确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的相关要求,为审查调查工作提供指引,着力提升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能力。
据介绍,《证据指引》针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表现形式进行类型化归纳,梳理分析二十余种具体类型,并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列明取证要点、明确证据标准。“我们坚持于法有据,《证据指引》中相关问题的性质认定均有法律依据,在实践中有判例支撑,符合立法原意,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均予认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有关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证据指引》起草过程中,向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系统相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取得了普遍共识和一致认可。
“《证据指引》是对反腐败工具箱的进一步丰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提供了全面、具体、可操作的取证指导,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监察权行使、提升案件查办质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学习执行《证据指引》有关要求,精准认定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确保每起案件都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推动反腐败斗争不断取得新成效。
原文链接:
https://www.ccdi.gov.cn/toutiaon/202512/t20251224_465935.html